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15日
(本文有删减)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意味着在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要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即要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2.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指的是要全面实施和执行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和决策,确保各项政策与党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
3.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这是指在发展创业投资时,要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确保发展的全面性和可持续性。
4.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募投管退”是创业投资的全过程,包括资金的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这意味着要从整个过程中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支持。
5.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这是指要为创业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6.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这是指通过提供各种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使其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
7.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创业投资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通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成长和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
8.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这意味着在引导创业投资时,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确保其健康发展,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调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
10.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支持和帮助科技型企业成长和发展,使其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11.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这是指通过上述措施,为培育新的生产力、实现科技的自立自强、以及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优势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为了促进创新和创业活动,需要加快培育高质量的创业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等参与方所设立的。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参与其发展过程。
2.鼓励参与和重点培育: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等参与创业投资,这样可以利用其丰富的资源和经验,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重点培育一批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在创业投资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实力,能够为更多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
3.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除了大型的创业投资机构外,还需要关注和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帮助它们提升发展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初创企业服务。
4.规范运作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这意味着创业投资机构不仅需要提供资金支持,还需要在股权管理、产业发展指导、战略规划等方面为初创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5.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登记备案要求: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样可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未经登记备案主体的资金使用规定:对于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使用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合规的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这是指鼓励和支持那些专注于特定领域或行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初创企业提供更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2.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这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中,特别是一些细分的领域里,加大对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的培育和支持。这有助于推动这些领域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和创新。
3.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小巨人”企业通常指的是在某一细分领域内具有领先地位和强大竞争力的中小企业。通过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引导这些机构投资于这样的企业,帮助它们发展壮大,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
4.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这是指通过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发展,来提升整个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这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5.聚焦新领域新赛道:这是指要特别关注那些新兴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和赛道,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科技等。这些领域是未来发展的关键方向,也是创业投资的重要领域。
6.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投资于具有原创性和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政府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这有助于鼓励这些机构更多地投资于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发展和创新。
7.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这是指要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地关注早期的、规模较小的、但具有硬科技含量的项目进行投资。这样可以促进更多的科技创新和初创企业的发展。
(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这些都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特定领域或行业。其中,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投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则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这是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意味着不仅要使基金的规模扩大,还要提高其运营效率和投资效益,使其更加市场化、专业化。
3.“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这是一种投资策略。母基金是指一种上层基金,它通过参股或直投的方式投资于其他子基金或项目。这种方式可以更灵活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其中,“直投”是指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参股”则是通过持有其他基金的股份来间接投资。
4.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这是针对基金到期后如何退出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需要系统地进行研究和规划,以确保基金到期后能够顺利退出,同时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
(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这表示国有企业将通过创业投资基金,更加积极地投资于科技领先的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这表示国家将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性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同时设立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以鼓励和保护国有资本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积极投入。
3.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这表示国家将探索一种新的考核方式,以整个基金的生命周期为考核周期,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全面、长期的评估和考核。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长期资金是指那些投资期限较长、相对稳定的资金,如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鼓励这些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意味着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
2.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保险机构被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可以作为重要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市场,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后穿透到底层资产的情形,即投资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时,这些底层资产的风险因子将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这既是对保险机构的一种监管,也是为了确保其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这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筹集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这有助于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实力,提高其投资能力。
4.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
(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综合化金融服务:这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科技型企业在其不同成长阶段(如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的经营特性和金融需求,提供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在内的综合化金融服务。这有助于满足科技型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促进其健康发展。
(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总结上海试点经验:上海作为试点地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直接股权投资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政府鼓励这些公司总结这些经验,以便更好地在其他地区推广和实施。
2.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在总结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后,政府计划在其他地区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试点工作。这一过程将稳步进行,以确保政策的顺利推进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股债混合型基金是一种结合了股票和债券特性的投资产品。通过这种基金,投资者可以同时享受到股票的增值潜力和债券的相对稳定。这有助于更好地匹配长期资金的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
2.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这意味着要根据长期投资者的资金特性和风险承受能力来设计和选择合适的创业投资基金产品。
5.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通过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可以更好地整合和分配资本,支持更多的初创企业和创新项目。
6.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这是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投资基金,其运作方式和组织结构相对灵活。发展这种基金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和更灵活的投资方式。
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这是为了更好地将有潜力的创新创业项目与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对接,以便获得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推动项目的进一步发展。
2.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这是一项专门针对科技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计划或项目。其目的是通过金融手段支持科技产业的发展,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深度融合。
3.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通过这种方式展示科技计划的成果,让更多的投资者、企业、机构等了解最新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平台。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这是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特殊活动安排。其中,“一月一链”可能指的是每个月围绕一个产业链或技术链开展相关活动,帮助这些企业更好地融入产业链,推动其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
5.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这是为了挑选出有潜力、有价值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其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6.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这是为了加强这些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的联系,使它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和资源支持,从而加速其发展进程。
(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如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公司等)参与其中,围绕这些高成长性企业的专利产业化进行领投和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领投意味着这些投资机构会带头进行投资,为其他投资者树立信心;而针对性服务则包括提供市场分析、战略规划、法律咨询等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专利产业化的服务。
2.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对选中的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培育,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管理培训等,帮助企业更好地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同时,在投资后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企业的稳健发展。
(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指要持续地、细致地执行和实施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其投资积极性。
2.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这意味着要加强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让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了解这些政策,知道如何去申请和利用这些政策。
3.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这是指税务部门要持续改进其服务,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这包括简化纳税流程、提高纳税效率等。
(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差异化监管:意味着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如创业投资基金与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和方式。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基金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风险特点,因此需要不同的监管策略。
2.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表明这种差异化监管是基于对创业投资基金特性的深入理解和分析。创业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初创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企业,其风险和收益特性与其他类型的基金有所不同。
(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一、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
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我国正在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
2.吸引国际专业机构:支持国际上具有专业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的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这样不仅可以带来资金,还能带来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服务。
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
引导和规范:我国正在引导和规范国内的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以实现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
三、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1.深入推进试点:正在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以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的外汇管理。
2.便利外汇业务: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使得资金流动更加便捷。
四、规范外资参与创业投资的机制和制度
1.研究规范试点机制:正在研究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2.扩大试点范围:通过扩大试点范围,可以引导更多的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这些都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平台,为企业的股权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场所。通过这些平台,投资者可以买卖企业的股票,从而实现投资的退出。
2.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除了全国性的交易平台,还有区域性的股权市场,这些市场也为创业投资提供了退出途径。“专精特新”专板可能是指专门为具有特殊技术、特殊模式或特殊行业的企业设立的板块,为这些企业提供更精准的退出渠道。
3.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除了通过股票交易退出,还可以通过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这需要相关政策和市场的支持,以促进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活动。
4.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支持:
4.1上市融资绿色通道:对于那些在关键核心技术上有所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为其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上市融资途径。这样,这些企业可以更快地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推动其技术研发和业务发展。
4.2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除了上市融资,这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进行并购重组等方式筹集资金,这些措施也为他们提供了绿色通道。
5.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这意味着对于在北交所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要提高其发行审核的效率和效果,为这些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6.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希望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备案管理工作。这包括了解境外的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以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7.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这意味着要为那些以外币投资的创业基金提供更畅通的退出途径。这可能涉及到外汇管理、资本市场开放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的是对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进行改进和优化,使其更加高效、灵活,有利于投资者在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实现资本的回流和再投资。
2.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这是指针对银行和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企业股权后,如何顺利退出的问题。这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加快股权退出的速度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并购,帮助企业实现资源整合和业务扩张;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则是一个为创业投资提供流动性的市场,有利于投资者在需要时将投资的创业企业股权进行交易。这两类基金的发展,可以丰富投资市场的层次和多样性。
4.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这意味着要改进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流程,使其更加便捷、高效;同时,还要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确保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其价值。
5.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这是指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6.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这是一种尝试性的政策措施,通过试点的方式,探索将股票作为实物进行分配的可能性。这有助于激励企业通过股票分配等方式回馈投资者,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回报方式。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1.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这表示在制定新的重大政策时,需要建立一个多部门参与的会商机制,确保政策的制定更加全面和协调。
2.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这是为了避免政策的出台对创业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
3.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这表示要不断提高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4.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这表示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创业投资行业的统计和分析体系,以便更好地了解行业的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
5.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这强调了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重要性,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可以提高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王帥 解读“关键词条”
首先,要在法律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这表明在科技创新领域,银行和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银行可以提供资金支持,而创业投资机构则具有专业的投资眼光和经验。通过这种合作,可以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其次,内容还提到了研究完善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这表明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如何通过并购贷款的方式,扩大科技创新领域的资金投入。并购贷款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并购其他科技型企业来扩大业务范围或获取先进技术,从而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最后,内容还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这表明政府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自身的资本优势,通过并购科技型企业来推动科技创新。同时,这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和资源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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