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曾是昔日好友,友谊的纽带本应牢固而坚韧。然而,在2023年9月,被告却无情地撕破了这份友情的帷幕。被告,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然捏造了原告与他人之间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虚假事实。

被告的行为,如同利剑般刺向原告的心脏。她利用微信这一现代通讯工具,将这一虚假事实以私聊的方式,悄无声息地散播给了原、被告之间的共同好友。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还公然在朋友圈发布此等不实之词,使得这一谣言如同病毒一般,迅速在更广泛的社交圈中扩散开来。

这一行为,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痛苦。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原告在朋友、同事乃至陌生人面前,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和质疑。这不仅是对原告个人名誉的严重损害,更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极度侮辱。

因此,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找到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王鑫律师代理了此案。王律师帮助当事人快速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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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对原告进行侮辱,确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也会导致原告的精神困扰。被告应当就上述不当言论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被告应当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通过自己的账号发布与本案相关的道歉信息。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本院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原告的社会评价遭受的影响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1000元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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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在朋友圈向原告公开道歉。

二、原告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王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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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王鑫律师

王律说法

网络,虽然为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与自由,但绝非法外之地。即使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一条信息、每一次点击、每次转发,都如同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一样,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道德约束。在法治的阳光下,没有人可以肆意践踏他人的名誉,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