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参加朋友的生日派对,因为去晚了一会儿被灌酒,男子实在喝不下去摆手拒绝,朋友却称不给他面子,一群人将他给殴打了一顿,导致他面目全非,他觉得朋友像是在故意整他。

阿强外号PK的朋友生日,在KTV安排了个包厢,邀请了许多朋友一起来参加,因为当天有事,阿强是最后一个到的,进门的时候朋友们都已经喝了不少酒,房间里气氛高涨,非常的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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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一进门他就被一个朋友拉走了,让其他人都跟阿强碰一杯,这一下就是八九杯连续下肚,给他喝的肚子涨得不行,连连摆手说自己喝不下了,坐下歇一会儿再跟其他人喝。

但是正准备跟他碰酒的PK见他不喝了,有点不高兴了,说这杯酒他不喝就是不给面子,但阿强这时候一口都喝不下了,跟男子说让他缓一下,今天他过生日,这杯酒自己肯定会跟他喝。

PK则是让他马上喝,更是直接用手臂垮住他的脖子,把他带到沙发上,端起一杯红酒就往他嘴里灌,还说不喝就打他,因为真的喝不下,阿强便说让我缓缓,结果第二个缓字还没出口,拳头就打到了他的脸上。

这一拳丝毫没有留力,直接就把他打懵了,更让他没想到的是,PK还招呼房间里其他人一起殴打阿强没,众人也纷纷动了手,一时间不知道多少拳脚打在他身上,更是还用烟灰缸和啤酒瓶砸在他身上。

本来好好的生日派对,没想到竟然变成了全武行,人太多,他根本就没有还手的余地,被打得连连求饶,但是这些“朋友”们却没有丝毫停手的意思,持续了好一会儿,殴打行为才停下。

于是他也是赶快离开了房间,不敢再待在里面,独自去检查,头部伤得比较重,他的眼眶和鼻梁等部位都有骨折的迹象,牙齿则也是因为外力的作用下有多颗松动,当即进行了治疗。

第二天他也是电话联系了打他的这位朋友PK,自己自认为跟他关系很好,想知道究竟到底是因为什么打他,因为昨天晚上的事情在他看来就像是给他摆了一个局,先是灌酒,再是动手,都像是在专门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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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PK在电话中向他道了歉,一再向他保证并不是摆了他的局,称是酒喝多了的原因,医疗费都会承担,但是阿强却不这么认为,正常酒喝多动了手,其他人应该是拉架,而不是过来帮手,况且自己还没还手。

当晚之所以那么多人都会附和动手,跟这位PK的身份也有关系,他并没有正当职业,混迹于各个娱乐场所给人当内保,也就是俗称的“看场子”,当晚动手的大多都是经常跟PK在一起的混混。

跟PK打完电话,阿强也不打算再问他缘由了,选择报了警,民警则是对阿强进行了伤情鉴定,并受理的此事。

一、去参加朋友的生日派对被打一顿,放在谁身上都肯定非常生气,这种朋友不交也罢。

而殴打阿强的这些人肯定是构成故意伤害的,如果鉴定阿强伤势达到轻伤,则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除此之外,还涉嫌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则是五年以下。不过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并不会并处,只会择一重而罚之,所以如果阿强伤势为轻伤,则会依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

但是如果达到重伤以上,则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将会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如果阿强的伤势尚不足以构成轻伤以上,则将不构成犯罪,但是还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双方都愿意进行调解,则会先进行调解,取得了谅解,不打算再追究责任的话,则不会再进行处罚。

而只要有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才会根据情形进行处罚,而殴打他人构成轻伤一下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会面临行政拘留以及并处罚款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殴打他人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造成的侵害肯定是要进行赔偿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些赔偿是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无关,受不受到处罚都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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