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对于精神疾病等特殊病种医院医生更要严格核对患者身份,杜绝诊断与鉴定的乱象,严禁病历造假,确保检查、用药、治疗等资料与患者的实际情况相符,避免“假精神疾病”和“被精神疾病”的情况发生。
近日,北京的曹先生反映,“2022年3月至6月底,北京疫情严控期间,我外公九旬老人付某某在顺义区某养老院,付老人的医保卡却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三甲安某医院被多次盗刷,医院医生不但没有依记依规核对就诊患者的身份,还违法违规虚开、多开药品和诊疗检查项目,在检验结果缺失的情况下伪造病历,导致医保卡内的金额被随意盗刷,付老人也在毫不知情下“被患有精神疾病”了。我曾多次向医院和市医疗保障局进行了反映,并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是一年多过去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曹先生反映,在22年3月至7月之间,付老人的各种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医保卡都被人抢夺。之后发现是抢夺者持老人证件到安某医院给老人开具了重度精神疾病病历,之后又分5次到该医院开精神类药品。
而院方提供病例:挂号时间、就诊记录、检查报告,跟老人的实际情况根本比对不上。医院医生不仅不核对就诊人的身份证、医保卡信息,所开具的检查内容,在已缴费而未做检查,也没有检查报告的情况下,给老人诊断成重度精神疾病上报,甚至,导致医保卡内的金额被随意盗刷。
而院方却表示:我们不知道是不是老人本人就诊,谁持医保卡就医,我们就默认是患者本人。却对无检查报告一事拒不回应。
根据曹先生提供的付老人医保卡被冒用记录显示,分别为:
2022年3月31日、4月27日、5月11日、6月8日、6月30 日。(附图)
据曹先生讲述,2022年3月12日付老人就由其大女儿送入了北京市顺义区金李桥养老院,因为当时的疫情严重,北京相关部门于2022年3月16日出台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一级响应”暂停家属探视 加强抗原和核酸检测》明确规定,强调封闭期间对在院老人实行严格保护措施,暂停在院老人家属子女的入院看望活动。
根据曹先生提供的《在养老院期间外出记录说明凭证》,老人仅在3月通过养老院院方出具的《在养老院期间外出记录说明凭证》能证实,调查所有的历史出入记录,从3月12日至6月27日老人在院期间,除3月22日上午9点-12点,由护工陪同去顺义医院例行体检以外,没有出过养老院,也没有家属带老人离院。(附图)
2022年6月27日,曹先生将付老人从养老院接回家中,由付女士(曹先生母亲)与曹先生照顾生活,家中有24小时监控证实老人并未外出的情况下,付老人的挂号信息和病例又出现在6月30日的就诊记录。
据曹先生反应,他是于一年前才知晓此事,之后多次走访医院,希望院方撤销盗刷人员在他外公的病历上的就诊记录,以及撤回重度精神疾病鉴定消除影响。时隔一年多时间,院方依旧以谁拿医保卡来就诊,我们就默认谁是本人为由,拒绝详细调查,拒绝承认错误诊断。
第一次老年精神科门诊诊断书3月31日(附图)
第二次老年精神科门诊诊断书4月27日(附图)
第三次老年精神科门诊诊断书5月11日(附图)
第四次老年精神科门诊诊断书6月8日(附图)
第五次老年精神科门诊诊断书6月30日(附图)
而在曹先生一年多的调查发现,付老人的重度精神疾病诊断书不是简单误诊那么简单。
1:付老人已年过9旬,又有多年心脏病等基础疾病,曾做过搭桥手术和内置起搏器手术。根据安某医院某音官方号上的精神疾病就医流程说明,需了解患者基础疾病情况和发病等一系列的检查,同时需要做精神疾病类的特殊检查,但是,通过院方患者档案室调取的老人病例,只有基础检查,更甚至基础检查都没有报告,据安某医院说明,系缴费未做检查才会没有报告。
医院某音官方号上的精神疾病就医流程说明(附图)
那么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付老人有精神疾病呢?为什么以重性精神疾病上报却没有上报单位呢?
2:付老人分别在6月27日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证件,6月29日拿到最新的身份证(同时拍了新的证件照)与当时健康码上的照片并非同一个人。
付老人证件照(附图)
付老人身份证号码正确,但是健康码照片非本人。(附图)
3:3个月,5次就诊记录里,未有任何一位医生给付老人做过复检,包括药物浓度在内的检查,却又是什么原因加大了药物剂量呢?特别是帕利哌酮这个药物对有心脏病史的人群,是要慎用并且服用过程中严格观察患者身体情况。院方医生是否有尽到医生的职责呢?
4:在院方的答复意见书中写到,患者这5次在我院门诊就诊,有相关门诊病例记录。但是在5月11日的病例记录写的却只有患者家属,并附带身份证号码。那么,安某医院对这一明显错误是否说明,院方并没有认真调查该位医生的就医过程呢?
5:在每一次的就医结束后,都由一位姓王的医生做了重性精神疾病上报,却没有上报单位,据曹先生描述他走访包括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卫生所,都未接到付老人的重性精神疾病上报通知。而根据2013年7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中,明确:
·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 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为什么医生或者院方都没有要求付老人住院,同时上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呢?
将相关情况向上反应以后医院出具的答复书(附图)
5月11日门诊病历已载明付老人实际并未到场,与答复书中以门诊病例记录为由,推定身份未被冒用,有明显自相矛盾之处。相关的门诊病历也只有门诊记录,实际检查内容缴费后没有检测报告,也没有依据检测报告做出的诊断报告,更没有相关的鉴定文书,存在病例假造的可能。医院如此掩盖、袒护医德医风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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