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有两个热点事件引爆全网。一是当日在苏州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事件,两名日本母子受伤,一名中国女子胡友平重伤(6月27日确认抢救无效死亡)。二是当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预审分庭向俄国前国防部长绍伊古和总参谋长格拉西莫夫发出逮捕令。
毫无疑问,发生在身边的事件更值得优先评述。
一、苏州伤人事件回顾
综合国内外相关报道,苏州的这起恶性伤人事件发生在高新区塔园路新地中心公交站位置。受伤的两个日本人,母亲野口富江48岁,儿子野口小春12岁。两人当时正在等待来自苏州日本人学校的校车。
当校车抵达站台,两人正准备上车时,52岁的周姓歹徒突然窜出,持刀砍向母子两人。
有目击者称“那个歹徒砍得太凶猛了,根本就不像是在抢劫,分明就是要置人于死地!”
母子两人血溅当场,受伤倒地。校车女乘务员胡友平赤手空拳阻止周姓歹徒,被他反手刺伤。由于遭遇意外阻拦,周姓歹徒冲上校车的行凶企图没有得逞,转身逃跑,被路人和赶来的巡警抓获。
6月25日,苏州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表示会依法严惩。6月27日,见义勇为的胡友平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相比半月前发生在吉林北山公园的4名美国教师遭遇歹徒伤害事件,同样也有1名中国男子挺身相助,幸而无人重伤死亡。但这次事件却不幸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
虽然有同胞用血和生命捍卫了中国人的尊严,更是有力堵住了反华势力对中国的造谣抹黑。但网络上却出现大量辱骂言论,甚至点赞这种无耻卑鄙的恐怖分子为“英雄”!
世间荒谬莫过于此!
有人不以为然,有人歇斯底里,有人拍手叫好,有人义愤填膺……形形色色的魑魅魍魉在人性的照妖镜下纷纷显形,固然不乏有理性的声音、良知的声音,但令人遗憾的是,更多充斥着简中网空间的是那些恶毒的声音、无知的声音、愚蠢的声音。
袭杀妇孺、袭击校车,是国际公认的恐怖主义行径。
这个周姓歹徒,无论自诩什么名义,其行为决定了它就是个故意杀人的恐怖分子!
即使同犯人,也对残杀妇孺的行为不齿。它就算进了牢房也不会好过。
为它点赞的人,在思想上也不配做一个文明国家的人!
制造、散播仇恨言论的恶果,从U型锁砸破同胞的脑袋开始,骂在外企工作的人是“汉奸”、“间谍”,恨不得赶走所有外企;为暴打外国人的视频点赞,不许你在日本风情街穿和服,不准你在上海滩公园里读英语……直到出现持刀杀人的一幕!
通过一桩桩、一件件的蠢事,蠢货们在互联网时代向全世界展示着自己的无知和野蛮。
连续的偶发事件还能当偶然吗?
这不是偶然的偶然,而是必然的偶然!
如此下去,轻则影响政府招商引资的大局,重则破坏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形象。
因此,本文呼吁,应将故意制造、传播仇恨言论的行为视同犯罪行为,尽快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这也是用法律来重拾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信心的重要举措!
二、反仇恨言论的立法问题
(一)反仇恨言论和言论自由并不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公然发表对他人的仇恨言论并煽动仇恨情绪,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行为犯,后果往大了说会损害本国的国家利益,往小了说会损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因此,反对仇恨言论,恰恰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
当然,为了避免借“反仇恨言论”之名压制异议或反对意见,必须从法律层面就属于仇恨言论的边界作出必要的、清晰的认定限制,同时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泛泛的仇恨言论升级成为对特定群体或个体“歧视、敌意、暴力”的煽动性言论。
(二)什么是“仇恨言论”?
事实上,仇恨言论是个全球性问题。2023年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就说过“我们必须努力解决像野火一样在互联网上到处蔓延的仇恨,以对抗偏执。”
如何定义“仇恨言论”成了一个首要问题。
在通用语言中,“仇恨言论”是指基于固有特征(如种族、宗教或性别)针对某个群体或个人的攻击性话语,并可能威胁到对方的安全。但这样的定义显然还不足以满足法律要求明确识别的程度。
2019年的《联合国关于仇恨言论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将仇恨言论定义为“因为个人或群体的身份(即他们的宗教、族裔、国籍、种族、肤色、血统、性别或其他身份因素)而攻击他们或对他们使用贬损或歧视性语言的任何言论、文字或行为交流。”
仇恨言论具有3个属性:(1)可以通过各种公开表达的形式进行传播。但非公开场合或缺乏传播故意性的言论,不能视为仇恨言论。比如在家庭内部说的话,或者写在私密日记本上的话。
(2)仇恨言论是对个人或群体的宗教、族裔、国籍、种族、肤色、血统、性别的“歧视”或“贬损”。但不包括对国家地区、动植物或非生命体、信仰信条内容的交流。比如说“我恨某国”不构成仇恨言论,但说“我恨某国人”就构成仇恨言论。
(3)仇恨言论指的是个人或群体的真实或感知的“身份因素”,除了宗教、族裔、国籍、种族、肤色、血统、性别外,还包括语言、经济或社会出身、残障、健康状况、性取向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构成了仇恨言论,也不能认为是犯罪。除非这些仇恨言论达到了法律上认定的煽动“歧视、敌意、暴力”的程度。
(三)“反仇恨言论”立法的国际法基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无人反对的罕有情况下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当时的中国正是起草委员会成员国之一)。后来的几十年里,联合国又相继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德黑兰宣言》、《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等作为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修正和发展。这些就是构成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法律文件。
2012年10月4日-5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国是理事国之一)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通过了《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简称《拉巴特行动计划》),为界定“限制表达自由”和“煽动仇恨”及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其中列出六项门槛测试:(1)社会和政治背景;(2)发布言论者的地位;(3)煽动听众反对目标群体的意图;(4)言论的内容和形式;(5)传播的范围;(6)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包括紧迫程度。
《拉巴特行动计划》是对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补充,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为区分表达自由与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提供了重要指导。该计划强调,国家官员、宗教和社区领袖、媒体、民间社会和所有个人都有责任促进社会团结、宽容和对话,以防止煽动仇恨。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该计划还没有中文版文件发布。这也是本文呼吁中国需要《拉巴特行动计划》的初衷。这个文件可以为“反仇恨言论”立法提供框架性指导。期望国内法学界有识之士能尽快重视起来。
2015年联合国不同文明联盟发起了“不散播仇恨”倡议。
2019年6月18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宣布推出“联合国消除仇恨言论战略和行动计划”,旨在加深联合国所有实体对仇恨言论的有害影响以及如何在工作中更有效地应对这一影响的理解。他指出,仇恨言论本身就是对宽容、包容、多样性以及人权准则和原则本质的攻击。更广泛地说,它破坏社会凝聚力,侵蚀共同价值观,并可能为暴力奠定基础,煽动人们怀有歧视、敌意和暴力,这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021年7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与容忍,打击仇恨言论”的决议,并宣布每年的6月18日为“打击仇恨言论国际日”。古特雷斯表示,社交媒体平台可以以闪电般的速度放大和传播仇恨言论。仇恨言论往往针对弱势群体,被用来煽动恐惧和分裂,给社会带来巨大代价。仇恨言论煽动暴力,加剧紧张关系,阻碍促进调解和对话的努力。仇恨言论还是种族灭绝和其他暴行罪的征兆之一。他说:“但在仇恨言论面前,我们远非无能为力。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提高对其危险性的认识,并努力防止和消除所有形式的仇恨言论。”
联合国的上述工作,为各国进行反仇恨言论的立法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三、欧美国家“反仇恨言论”的实践情况
为呼应联合国提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和“不散播仇恨”的倡议,欧盟在2016年发布了打击非法网络仇恨言论的行为准则,明确了仇恨言论的界定标准,并与社交网络公司合作开展定期监测,评估行为准则的实施情况。
尽管这一准则规定限于欧洲范围,但欧盟要求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油管(YouTube)以及微软等美国网络巨头必须加入打击网络仇恨言论,否则欧盟将制定法律强制执行。
事实上,欧美双方在对待反仇恨言论的态度立场是一致的。早在2016年5月31日,这四大网络巨擘就签署了自愿行为准则,承诺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屏蔽和删除相关仇恨言论”;在同意使用条款中也都有“禁止用户在该平台发表欺凌、骚扰以及威胁性用语”的类似规定。
当然,欧美双方在对仇恨言论的界定和监管标准上存在差异。
比如,如果有人在德国公开称“把这些愚蠢的黑人难民赶回去,我恨他们所有人!”那么就会被认为是仇恨言论,而仇恨言论是被认定违法的,有可能适用德国刑法规定“教唆和传播种族以及宗教歧视信息,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之,美国法律认为“仇恨言论”即使带有侵犯性,但本身并不违法,除非出现了严重违法的煽动性后果。因此美国对仇恨言论的容忍度要比欧洲国家高多了。
不过,美国在上个世纪对待仇恨言论的态度可严厉多了。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美国大学校园兴起了“禁止仇恨言论”运动,主张“反暴力、反种族歧视”,其中有名的《斯坦福大学言论守则》规定禁止“根据个人的性别、种族、肤色、生理缺陷、宗教信仰、性取向或血统,对个别人或少数个体进行口头攻击和语言侵犯”。后来,有个就读密歇根大学的心理学研究生实在忍受不了严格的言论限制,于是爆发了一场“窦尔诉密歇根大学案”。最后法院认定密歇根大学制定的言论守则违宪。基于这个判例,美国大学的“禁止仇恨言论”运动才渐渐消停。但这样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反仇恨言论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甚至成为21世纪以来美国“政治正确”的重要部分。
2018年1月1日,德国实施《社交媒体管理法》,要求在德国的社交媒体平台在收到用户投诉后24小时内删除仇恨言论、虚假新闻、暴力煽动等“明显非法”内容,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万欧元的罚款。
2019年5月15日,法国和新西兰签署《克赖斯特彻奇倡议》,敦促各国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发有效阻止恐怖主义信息传播的技术工具;高度关注那些极易成为极端言论“重灾区”的中小网络平台,尽一切努力使社会“抵制暴力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截至2023年6月,已有欧盟委员会及英国、加拿大、日本、美国等57国政府和谷歌、亚马逊、微软、推特等14家企业加入。
2019年7月9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反网络仇恨法案》,要求网络社交媒体须在24小时内删除以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或残疾为由的煽动仇恨或歧视性侮辱言论,否则将面临罚款,最高可达其全球营业额的4%。
这一法案对网络的净化效果很显著。例如,2021年5月,4名法国学生在社交媒体散播仇恨华人亚裔的内容,被法院判处罚金并责令其接受公民培训。
2021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将仇恨犯罪和言论纳入“欧盟罪行”清单,待各成员国批准该提议后,欧盟委员会将提出立法提案,正式将相关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2022年俄乌战争爆发后,欧洲多国警方相继开展重点打击仇恨犯罪行动。许多涉嫌参与煽动他人在网络或现实中实施暴力、传播种族主义和仇外信息的人遭到了逮捕。欧盟刑警组织表示,各国政府绝不容忍实施仇恨犯罪或散布仇恨言论的不法分子。
2022年11月生效的欧盟《数字服务法》中,科技公司被分为不同的层级,对儿童保护、虚假信息、民主选举等问题的风险评估、内容审核负有不同程度的义务。
2023年9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要求科技公司对平台上的种族歧视、欺诈报复、性虐待等有害内容予以全面限制。
综上可见,对网络平台内容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全球趋势。
所以,那些在国内胡说八道惯了的人,出了国,最好收敛点。一不注意,就成了国外的犯罪分子。
四、中国启动反仇恨言论的专项立法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今天的简中网充斥大量垃圾信息,无数触目惊心的仇恨言论是网上戾气肆溢、治理问题最突出、最严重的垃圾信息,没有之一。放纵这些无脑言论,会把泱泱大国的网络形象变成一个仇恨大国,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更令人细思的是,那些制造、传播仇恨言论的人,绝大部分披着“爱国”外皮,实则只是想靠这种极端行为吸引流量为其牟利。所以绝对不能姑息纵容!
国外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网络监管。如果国家能通过立法治理网络仇恨言论的肆虐,显然远比运动式打击更有长效。
从国际交流、国家发展来看,反仇恨言论其实也是一种营商环境的优化重塑。
本文再次强调,借鉴联合国《拉巴特行动计划》内容,启动反仇恨言论立法,是一次国内法和国际法接轨的机会,更是用法律来重拾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信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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