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院,是公平正义的“殿.堂”,也是严谨认真的象征。Z高人民某院曾指出,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尤其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更加充分释法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然而,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某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让人大跌眼镜,不少群众直呼“蒙圈”。
“这份案号为(2023)闽02民终6527号的民事判决书中,将一审原告——厦门海投供应链运营有限公司(简称‘海投某公司’)和一审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海岚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海岚公司’)的主体身份混淆共计22次。”海岚公司总经理李娜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笔误,而是一些案件事实出现了“张冠李戴”的情况。
“海投某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货损”被写成“海岚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货损”,“海投某公司总经理”被写成“海岚公司总经理”……种种失误真真让人“惊掉下巴”。
据该案件其中一位被告的代理律师透露,这是一起案情复杂的经济纠纷,共涉及七位被告,历经了一审、二审,这份判决书为二审终审判决。
2018年,Z高人民法某院《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指出,裁判文书是人民法某院代表G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其质量是人民某院司某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的集中体现。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某院出现这样离谱的失误不仅是“自打巴掌”,更是责任心缺失的表现。
“判决书都出现差错,那法官判案能认真吗?”很多人发出疑问,这样一份搞不清诉讼主体身份的判决书是如何通过层层把关的?这是否是形式某主义的体现?这是否是失职、渎职的行为?这样的作风之下,司某法人员是否用心审理了,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准确,审判结果能否代表公平正义?
司某法工作不能得过且过!神圣严肃的法律公文,关乎法律公正,关乎是非曲直、经济财产,甚至关乎人命。今日是民事判决,他日涉及刑事判决呢,定ZUI量刑是否也能如此敷衍?
“仅诉讼主体身份混淆就有22处,更不要提文字差错了,相关的异议我们将以书面形式呈送给福建省G级人民某院。” 李娜表示,关键事实都不清楚的前提下,我们无法相信司法的严肃性,更无法相信审判结果是客观公正的。
如今,案多人少是事实,但案多人少不是出错的理由,更不是敷衍了事的理由。司法是个“良心活”,司法工作者不能以“打工人”心态自居,“躺平”“摸鱼”更是DU职、失职的“元凶”。
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而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靠司某法的良知。如果司某法人员只满足于证据证明的所谓法律真实,而对案件发生的客观真相不予深究,就可能导致司某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背离。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我们期待,司某法机关能够以严肃的态度,把审核、把关的责任层层压实,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全过程经得起考验,从根本上杜绝“胜得茫然,输得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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