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庭认为,原告对自己参加篮球运动有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原告要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驳回请求。
以案释法459,打篮球受伤责任谁负案
本案法庭认为,原告对自己参加篮球运动有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原告要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驳回请求。
一.案件简介
李某与周某等人经常一起打篮球,涉案这天打篮球时,李某持球纵身上篮,周某起跳防守,双方相撞,李某倒地受伤。送院就医后,诊断书载明李某骶尾部挫伤,用去医疗费近800元。李某找周某协商医疗费赔偿问题无果,李某将周某告至【法】院,要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845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参加篮球运动有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原告要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驳回请求。
二案件的解析
篮球活动作为竞技型激烈活动,在激烈的对抗和碰撞中,受伤的情况是经常有发生的。那么,在这类运动中受伤,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民法典有个自甘风险原则,认为,自愿参与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说,当事人知道参与有风险,但自愿冒风险,出现风险时,自己承担责任。
那么自甘风险原则,是否意味着运动人在受伤后都要完全自行承担责任?也不是,如果运动人的受伤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那么该他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恶意犯规、故意伤害等行为,都属于明显的过错行为,应当为由此造成的伤害负责。
此外,活动组织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等,导致运动员受伤的,那么活动组织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处理运动类的伤害问题时,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公平、公正和合理。对于因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伤害,应当要求该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因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伤害,应当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因正常竞技行为造成的伤害,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的体育活动,在活动中因其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损害人不得请求他人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同时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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