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是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对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减税红利释放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降费助力发展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向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我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普惠金融扶持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4.护航企业成长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支持创业投资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6.激发创新活力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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