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的辞职信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及娃哈哈集团部分股东就其自宗庆后董事长离世后对娃哈哈集团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宗馥莉担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多年,为何现在就被质疑任职的合理性了呢?

娃哈哈的股权架构非常复杂,有交叉持股,也有交联交易,涉及新公司法和刑法的多种敏感规定。

1. 除娃哈哈集团外还有众多公司

大家看到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集团”),大股东国资持股46%,宗庆后持股29.4%,工会持股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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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娃哈哈集团只是众多公司中的一个,还有娃哈哈商业、娃哈哈实业、娃哈哈数字科技等公司,这些公司虽然都用娃哈哈之名,但股东与娃哈哈集团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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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业竞争问题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186条规定,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宗馥莉在娃哈哈集团做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又另外掌管其他的娃哈哈公司和自己家的宏胜集团,可能会涉及同业竞争问题。

需要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否则所得要归公司所有。

不仅如此,刑法也做了修改,以前只对国企有效条款的,现在对民企也有效了。

《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就是说,民企的董监高人员从事同业竞争业务,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商业、娃哈哈实业等众多公司,股东不一样的,是否会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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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联交易、不当利益输送问题

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186条规定,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比如宗馥莉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自己掌管的宏胜体系公司与娃哈哈集团是否有业务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如果没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所得归公司所有。

不仅如此,刑法也有规定。

《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就是说,关联交易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会触及刑法。

所以,宗馥莉辞职也许还是好事哦。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管、实控人、创始人的责任已经大大增加。

股东合作顺利也许没问题,股东发生矛盾时就可能变成牢狱之灾了。

有很多人未必关注到这些规定,为此我录制了一个《新公司法下的五种责任与应对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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