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业务凭证中正面客户签字处的陈某签名,和背面陈某的签名字迹,不是陈某所写,信用卡合同不成立,不承担还款责任,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

1、陈某和工某银行莆田分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不成立;

2、陈某对工某银行信用卡卡号62×××24项下尚欠的透支本金18892.38元及该款自2010年10月12日起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不承担还款责任;

3、工某银行莆田分行限期撤销陈某名下信用卡卡号62×××24的不良征信记录;

4、工某银行莆田分行限期返还给陈某977.62元。

判决理由:关于陈某和工某银行莆田分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信用卡申领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属要约;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通知申领人且将信用卡交付给申领人,视为承诺,至此信用卡申领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才成立。陈某向工某银行莆田分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但工某银行莆田分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案涉尾号2424的信用卡按照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交付给陈某,且工某银行莆田分行提供的柜台激活凭证即《特殊业务凭证》中陈某签名字迹经鉴定不是陈某所写,工某银行莆田分行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信用卡于2010年10月12日消费19870元为陈某本人交易,故工某银行莆田分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陈某和工某银行莆田分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未成立。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信用卡于2010年10月12日消费19870元系陈某交易,现陈某要求判决其无需承担该信用卡的欠款并要求工某银行莆田分行撤销该信用卡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予以支持。

陈某要求工某银行莆田分行返还扣款977.62元,有理,法院亦予以支持。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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