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删除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且不再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化表述,而是采用“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表述;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的修订也意味着一名股东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不再将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规制,而将一人公司纳入普通公司的规制范畴。
修订要点
1、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新《公司法》的修订,解除了一名股东仅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一人公司的范围,认可了一人股份公司的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2、放宽一人公司的股东类型
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已删除)
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新《公司法》删除该规定后,从理论上讲,除自然人和法人以外,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单位均可作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
3、取消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限制
旧《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已删除)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删除该条规定后,自然人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的设立问题上均不再受到限制。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现行法(旧《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和转投资的限制,旨在防范自然人通过设立一人公司来逃废债务。然而,实践表明,此项规定不仅极易被规避,而且也不当抑制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在修订之后,一个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此外,本节中的部分条文已经并入到有限公司的具体规定中。
4、保留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款基本保留了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公司的运营
在一人公司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诉讼等情况,也仍被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所束缚,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在旧《公司法》时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独立性的证明方式主要是,请审计机构开展财务独立性专项审计,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财税资料作为辅证。
1、使用书面形式载明公司决策,并由股东签名或公司盖章
新《公司法》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提交审计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注意:若一人公司未能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法定的审计报告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64号
法院认为:XXX公司于2017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审计形成年度报告。现XXX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XXX公司股东韵某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XXX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3、一人公司资金使用过程中需通过公司账户进行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注意:公司与股东账户混用,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6)赣民终638号
法院认为:陈某某作为XXX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该行为已造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股权转让后的风险:仍可能对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法院认为: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该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5、难以通过夫妻共同设立公司来规避一人公司的独立责任
夫妻二人共同设立的公司,如无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的,很可能被认定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法院认为:对于夫妻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明确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情况下,该夫妻股东所设立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对该夫妻股东公司应当参照一人有限公司适用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治理意见
(一)视情况确定一人公司设立形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额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的资金压力。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来看,不设监事,内部架构相对简单,权利较为集中,但是后续发展股东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资本筹集相对较慢。
2、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在设立之初缴足认购股份,公司治理机构相对更为紧凑,后续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也更为便捷。建议在一人公司设立形式选择上综合资金情况、后续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确定。
(二)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及审计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也能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面临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及审计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风险。具体到一人公司,尤其是在新《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建立规范且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审计制度显得更为重要。
(三)留存公司经营独立等相关凭证
为避免在一人公司运营过程中,刺破法人面纱,直接追加股东责任,留存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相关凭证相当必要。
公司应当保留公司住所地或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产权证等资料,证明公司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股东作出公司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或公司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等。
(四)根据经营情况及时合法注销
一人公司需根据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和方向,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合法清算注销,退出市场。倘若放任不管,公司可能会被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从而对一人公司的股东重新创业产生不利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相应调整,为一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机遇,激活了市场活力。然而,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质,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经营中,特别注意公司的合规经营与财务合规。
针对一人公司设立、运营及解散注销阶段可能遭遇的风险,建议在处理相关事务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获取全面且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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