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南越。
秦朝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南海郡蕃禺县。
汉初: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南越国。
西汉元鼎六年(前111年):
汉武帝平南越,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交州南海郡博罗县。
东晋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广州东官郡宝安县。
隋朝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南海郡(番州)宝安县。
唐至德二年(757年):
改宝安县为东莞县,属岭南道广州(南海郡)。
宋朝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广南东路广州东莞县。
元朝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广州路东莞县。
明朝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广东承宣布政使司广州府新安县。
清朝时期:
今香港特别行政区属:
广东省广州府新安县。
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
英军强占香港岛。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
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永久割占香港岛。
清咸丰十年(1860年):
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强占九龙半岛南端岬角至尖沙咀一带。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及附近200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为九十九年。
1982年至1984年,中国政府同英国政府进行了多轮谈判,于1984年12月19日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声明规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
中国政府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宣布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
1990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1997年7月1日: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原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实行“港人治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辖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黄大仙区、观塘区、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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