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卫市黄河一街等城市东区排水防涝 (雨污分流)管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保障中卫市黄河一街等城市东区排水防涝(雨污分流)管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规范征地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中卫市沙坡头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管理中心

三、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权属、现状

位于沙坡头区文昌镇郭营村、双桥村,柔远镇刘台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4.092公顷(约211.38亩),现状为水浇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设施用地等。

四、集体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中卫市黄河一街等城市东区排水防涝(雨污分流)管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002024XS0024S01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占)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417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及中卫市、沙坡头区其他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征收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被补偿人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面积及实际征收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征收的补偿依据。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21〕7号)规定办理。

九、具体要求

(一)本方案公告时间为30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意见、建议的,可于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反馈,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中卫市黄河一街等城市东区排水防涝(雨污分流)管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相关土地征收与补偿。

(五)阻碍征收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妨害公务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由施工方负责复沟复渠复路工程。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卫市沙坡头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来源: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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