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大网购平台相继修改售后服务规则,将“仅退款”作为“标配”,但“仅退款”真的可以随意选择吗?

8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人民法庭日前快速调解了两起因消费者网购后选择“仅退款不退货”导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3月,许阿姨(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价值29.9元的陶瓷汤碗一个,收货后发现碗盖与碗身颜色有差异,便询问商家原因。商家告知其若对货物不满意可以选择“退货退款”。因许阿姨年龄较大,对网购平台操作不熟悉,看到平台有“仅退款不退货”的选项后,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不退货”并向平台投诉,导致商家被平台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资料图

接到投诉后,商家多次主动与许阿姨进行协商无果。今年6月,商家将许阿姨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阿姨退还货款29.9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200.9元。

另一例案子是2023年7月,小超(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价值150元的儿童充气钓鱼池,收货后发现商品漏气,便与商家沟通退货事宜。但商家回复称商品不会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小超为证明漏气,将沙石等重物放入充气钓鱼池内并使用数天,再次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以影响商品二次销售为由再次拒绝。

此后,小超直接向某平台投诉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造成商家一定损失。这一举动,加剧了双方矛盾导致纠纷。销售商家于今年6月将小超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超退还货款150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7202.5元。

受理该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两件案件金额较小,遂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同时也告知商家,行使权利时应当合理区分责任承担主体,不应将其他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让网购者承担。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两名网购者认识到自己“仅退款不退货”行为有违诚信,并了解到在检验商品时手段要合理,主动表示愿意退款,为此商家也主动调减了赔偿金额。

最后,许阿姨同意退还货款29.9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70.1元,对此商家表示同意并选择撤诉。而小超则同意退还货款150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327.5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提醒: 电商平台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设置了“仅退款不退货”的选项,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平台受理了“仅退款不退货”,便不用与商家协商退货事宜。但实际上,除电商平台或商家有特别承诺外,“仅退款不退货”通常是有限制的,即通常是对买家未收到货或者拒绝收货,所以不需要退货,并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谨记贪小便宜,也可能触犯法律。

黄智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寻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