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2024年2月20日,其驾驶自卸大货车送砂石料过程中,因搅拌站地面不干,发生侧翻,致其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共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3.7万元。
此事故经当地派出所处警,告知其向法院起诉。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其中意外伤害残疾金为50万元。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诉。
【争执】
而,不能协商一致的主要原因,双方对伤残适用标准产生严重分歧。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要求保险公司遵照执行,故此本案应当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属于行业标准,若按此标准进行评定,有可能当事人不能达到伤残等级。而,按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评定,当事人则有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所以,对标准的适用严重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属行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其效力要高于行业标准。故此,应当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结果】
2024年8月1日,陈某收到曲阳县人民法院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曲阳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来进行鉴定。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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