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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三十年、并经过六次修订的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计15章266条(原218条),增改228个条款,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款。本次修订中,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公司治理、规范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聚焦认缴制改革和股权转让问题,如加速到期的权义分配、对赌协议的利益平衡、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与未届履行期限的股权转让的责任差异、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清算义务、公司担保等公司法前沿热点问题。

为了让企业家更好的实践新《公司法》,确保合法合规经营,法虫先生基于多年的公司法实务经验,全面分析归纳了新公司法各条含义、要点,同时收集研究了大量指引和案例,系统地总结出企业老板必须掌握并运用的100个必答题,期望企业老板为保证企业家安枕无忧,做到应知尽知,守法合规经营。

新《公司法》下企业老板100个必答题(八)

8.1

哪几种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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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指什么?

(1)守法合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忠实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3)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4)实质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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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一)禁止。(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关联交易。(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决议通过。(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三)商业机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四)竞业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公司的归入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行为所得的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六)表决回避。董事会对商业机会、关联交易及竞业禁止规定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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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何发行新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质询是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为行使股东权而请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经营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质询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股东质询的对象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非公司本身,股东无权向公司行使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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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造成的损失相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也应当依法追究。(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或者董事会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公司合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合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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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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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公司债券如何发行?

(一)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监管。除《证券法》外,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和其他配套法规,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利率可以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主要在证券交易所发行流通。(二)募集办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11)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三)记名与名册。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发行公司应当置备债券持有人名册。名册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四)结算与转让(1)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2)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经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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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什么是股份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同时具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双重特性。

(1)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2)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3)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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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什么?

(1)定义。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或债券合同的约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由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其他有权利的人予以召集,由债券持有人共同参加的,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法律机制。

(2)设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3)效力。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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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指什么?

(1)定义。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发生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可以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2)职责。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发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向法定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发行职责。(3)赔偿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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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分十期呈现,本期内容系连载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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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 法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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