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分钟带你了解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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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较为常见,它的流程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申请: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审核: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审查双方离婚意愿后,符合条件的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3、离婚冷静期:申请通过后,需要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再到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30天期满,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解除婚姻关系:冷静期满后,内地居民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两寸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即为两人进行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