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我局收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张市监案移[2024]009号)称,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2024年2月2日,我局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梅兰春牌小文化酒的最小包装瓶身和外包装均印有“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块由中国产品质量检验保障中心和北京人民大会堂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颁发的“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荣誉证书牌。
2024年2月6日和2月26日,我局分别向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发函,请求对方协助确认当事人提供的“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荣誉证书牌的真伪。
2024年3月14日,我局收到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有限公司的函复称:1.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荣誉证书牌并非由我局颁发。我局未发现有此荣誉证书牌的颁发记录;2.迄今为止,我局并未授权或认证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兰春牌白酒系列产品为“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
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二楼东北角发现涉案梅兰春牌“小文化”。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6日,我局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对方确认“张家港市沙洲风情传麒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何种方式和渠道取得上述涉案涉案梅兰春牌“小文化”酒,采购亦或受赠,是否能提供证明材料?”。2024年5月8日,我局收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述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称张家港市沙洲风情传麒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从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购入涉案“小文化”酒,随函提供了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张家港市沙洲风情传麒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和张家港市沙洲风情传麒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购进涉案“小文化”酒的汇款记录和送货单。2024年5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荣誉证书牌发放单位“中国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和“北京人民大会堂管理委员会”的上门推介,于2007年取得了“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荣誉证书牌。当事人取得上述荣誉证书牌后,委托景德镇市青瓷缘陶瓷有限公司烧制印有“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字样的酒瓶60000只,现已全部用于灌装涉案梅兰春牌“小文化”酒。当事人将涉案梅兰春牌“小文化”酒酒瓶中灌装的46°白酒送至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2757-2012、GB2762-2017和GB/T20824-2007标准规定的优级要求。
2024年2月6日,当事人通过泰州市梅兰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向其各办事处、门市部下发“下架涉案白酒并退返至公司仓库”的通知。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其与酒瓶烧制厂家协商的初步整改方案。本案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身份,违法广告发布期限为2007年至2024年。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申领“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荣誉证书牌的相关材料,无法提供其委托景德镇市青瓷缘陶瓷有限公司烧制涉案酒瓶的相关材料,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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