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执行过程中, 能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复利的方式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债务数额,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其按照复利的方式支付逾期支付本金产生的孳息?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一、⻩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南高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琼⺠终550号二审⺠事判决,主要判项为: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2017)琼02⺠初27号⺠事判决;二、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廖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支付本金20436577元及孳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3983元,由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和廖某某负担273824元,由⻩某某负担15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和廖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8142元由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和廖某某负担267986元,由⻩某某负担156元。
二、上述判决生效后,三亚中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三亚中院对执行标的数额进行核算并出具案件债务计算表,另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琼02执220号之六执行裁定(以下简称220号之六裁定)。
三、⻩某某对上述执行行为不服,向三亚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其主张提出本案孳息应按照其提交的《利息报告》确定为29,225,034.65元。
四、三亚中院审查认为,⻩某某提交的《利息报告》采用复利计算利息。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履行逾期支付本金产生的孳息已经带有惩罚性质,若再以此为基数计收复利,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的双重处罚,对被执行人明显不公平,故是否采用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应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在法院判决没有明确载明的情况下,三亚中院采用单利的计算方式计算孳息并无不妥。故裁定驳回⻩某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五、⻩某某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琼执复9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的复议申请。
六、⻩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诉,最高人⺠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执行过程中,能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复利的方式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
2.本案中,并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主文载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孳息,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故申请执行人黄经邦要求计算复利,欠缺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计收复利是金融机构因其国家专许的经营资质而享有的特权,其他非金融机构均不得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他字第7号函“非国有金融机构受让人受让金融机构债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主张计收复利。”之规定,即便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受让人,受让人也不能主张复利。
2.一般认为,被执行人履行逾期支付本金产生的孳息已经带有惩罚性质,若再以此为基数计收复利,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的双重处罚,对被执行人明显不公平,故是否采用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应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在法院判决没有明确载明的情况下,应按单利的计算方式计算孳息。
3.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比如,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应对逾期贷款计算罚息及复利的,在迟延履行期间,应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和复利。(见延伸阅读案例)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人黄经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按照复利方式计算的孳息,以及此部分孳息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本案中,并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主文载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孳息,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故申请执行人黄经邦要求计算复利,欠缺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因为黄经邦要求计算复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按照复利计算的孳息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的主张亦不成立。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22
⻩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
裁判规则: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应对逾期贷款计算罚息及复利的,在迟延履行期间,应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和复利。
案例:珠海市斗门康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339号】
广东高院认为:关于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后是否还应当计算罚息和复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中,康洛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本案执行依据已对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故珠海中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罚息和复利,并无不当。康洛公司主张计算加倍利息后不应支持罚息和复利或不应再计算加倍利息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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