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现在社会同居男女也越来越多,随着新事物的出现,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同居家庭是指男女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同居家庭逐渐增多。
根据 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0.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对于同居家庭来说,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同居关系,但是如果在同居期间发生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问题,法院在处理时可能会考虑双方的关系和经济状况等因素。因此,同居家庭也需要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这些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尽管未婚同居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同居关系往往是基于双方自愿的选择,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建立的。因此,在同居关系出现问题时,双方可能更倾向于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
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王先生与黄女士曾经恋爱并同居,在此期间,王先生多次向黄女士转账,累计约200万元。双方分手后,王先生多次催促黄女士还款,黄女士未予偿还。于是,王先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黄女士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王先生仅依据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主张全部转账金额均为借款。黄女士则抗辩转账均用于共同生活并提供了部分消费记录,但提供的证据多为日常生活用品花费,金额大多不高,累计金额也显著低于王先生转账的总金额。而王先生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给予被告的大额财物均系借款。
法院认为,原告每月规律地向被告转账,大多单笔不超过1万元,被告抗辩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以微信聊天记录加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就单笔超过5万元的部分,双方均认可部分款项用于被告支付购房费用,但双方就购房花费的金额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综合双方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事实,并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经济来源、生活开支等因素,最终判决吴女士向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温馨提示:感情不要参假也不要参金。
作者:梁羽英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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