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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相信吗?民警竟然隐匿了两份DNA无罪鉴定结论,致使张开胜被无辜关押244天,差点被判刑。

你敢相信吗?张开胜之所以被平反,竟是因为“真凶再现”!

这就是甘肃版“聂树斌”案!

2015年10月25日,甘肃兰州一名10岁女孩李梅在学校附近一块地里被一名陌生男子性侵,经李梅指认,经常在李梅家小卖部打麻将的张开胜是犯罪嫌疑人。

2015年11月1日,张开胜因涉嫌强奸罪,被兰州新区西岔派出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逮捕。

张开胜一开始否认自己强奸李梅,后来又承认了。

本案缺少犯罪嫌疑人精液的DNA鉴定报告,仅有两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已被破坏,无法采集任何有价值证据,经与报案人了解,李梅在被侵犯后,已清洗身体的时间过长,无法采集有效证据……”。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退补后,起诉到法院。

2016年5月30日,皋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开胜当庭自愿认罪,法院未当庭宣判。

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真凶再现”!

2016年6月2日,余碎虎强奸一7岁女童,6月3日,余碎虎被抓获。

经鉴定,余碎虎DNA与李梅被强奸案所送检红色上衣精斑DNA完全一致。

经讯问,余碎虎承认自己强奸了李梅。

至此,真相大白,真凶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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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冤假错案,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呢?

1、强奸案由派出所侦办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第二章第2-08.2.规定,“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3)强奸案……”。

本案为强奸案,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西岔派出所侦办本案,明显是有问题的。

2、民警隐匿两份无罪的DNA鉴定报告

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两份鉴定意见,均排除李梅衣物上的精斑为张开胜所留,这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无罪证据,可直接排除张开胜的犯罪嫌疑。

这一份如此重要的证据,却被两名民警隐匿了,压根没有附卷。

3、虚假的《情况说明》和《补充侦查报告》

《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因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且只是公安机关的一面之词,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因而饱受诟病。

本案也出现了《情况说明》和《补充侦查报告》。

《情况说明》称“……现场已被破坏,无法采集任何有价值证据,经与报案人了解,李梅在被侵犯后,已清洗身体的时间过长,无法采集有效证据……”。

《补充侦查报告》称“……关于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及的提取被害人当时所穿衣服作DNA鉴定,我办案单位提取后交兰州市公安局鉴定,未发现有精斑等物品残留,无法做DNA鉴定……”。

事实证明,李梅提交了带有精斑的衣物,能做DNA鉴定,而且还做了两次鉴定,《情况说明》和《补充侦查报告》完全在说谎。

4、刑讯逼供和诱供

每起冤假错案的产生,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影子,本案也不例外。

张开胜一开始否认强奸女孩,民警就殴打、威胁他。还对他说,你承认了强奸事实,罚一万元,就让你走。于是,张开胜就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孩。

5、问题百出的辨认

李梅年仅10岁,其辩护能力存在疑问;

见证人颜某某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而且是李梅父亲的朋友,李梅父亲还因本案给他打过电话,根本不能作为见证人;

李梅辨认时,颜某某根本不在辨认现场。

6、证据不足,检察院仍然批捕

在缺少张开胜DNA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证明明显不足,检察院已经发现这一问题,但仍然做出了附条件的批准逮捕决定。

7、证据的采集、提取、登记、送达等环节漏洞百出

若对李梅提交的带精斑的衣物进行了登记,并制作笔录附卷,检察机关就不会被虚假的《情况说明》糊弄,不会认为没有提取到精斑;

若鉴定报告附卷或送达张开胜,检察机关早就查明张开胜是冤枉的,本案就不会起诉到法院,张开胜就会早日获得清白。

8、变异的认罪

在自己完全被冤枉的情况下,张开胜竟然认罪了,因为他以为,“不认罪会判得更重,为了少判几年就承认了”。

简直不敢想象,若没有真凶再现,在张开胜自己都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张开胜无罪吗?

这样的认罪太可怕了,这样的认罪,不会仅此一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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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冤家错案的产生,绝不是一两个人的问题,是各个环节都出现了问题,绝不是判一两个民警就能解决的问题,整个诉讼部门、程序都应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