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信贷风险较高,银行客户经理因怕出现不良被追责而“不敢贷”的现象并不鲜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
《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分析指出,新规将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优化尽职免责规定,有助于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可以解除“不敢贷”“不愿贷”背后的后顾之忧,从而放开手脚轻松上阵,更好开展普惠金融业务。
#01
尽职免责标准需科学合理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其适用对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对银行来说,普惠信贷的客户,无论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都存在轻资产、少抵押、高风险、难评估的特点,与银行传统信贷重抵押担保的模式存在天然矛盾。如果普惠信贷一旦出现风险,相关人员要被追责,更是会加剧银行的“不敢贷”“惜贷”情绪。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标准对于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开展来说非常重要。如果免责标准过于宽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标准过于严格,则会限制普惠金融的发展。
为了破解银行信贷人员对小微企业“不敢贷”“惜贷”的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曾多次要求银行机构“尽职免责”。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可量化的标准、边界,实践中尽职免责难以落实到位。
此次《通知》明确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设置了清晰的“红绿灯”。
比如,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另外,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02
满足七大尽职情形应免责
在尽职免责情形方面,本次《通知》非常具体地列举了七方面情形。《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
- 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
- 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 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 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
- 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应免责情形。
#03
设置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目标
在不良容忍度方面,《通知》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相对来讲,普惠信贷的客户群体风险会高一些,如果按照一般的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银行机构缺乏支持普惠小微客户的意愿。因此,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有助于提高银行机构敢贷、愿贷的动力。
《通知》特别提到,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普惠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主要流程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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