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作为全国首部设区市在消防车通道管理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24年5月7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以“小切口”立法解决民生大问题

消防车通道是实施消防救援的“生命通道”,近年来,消防车通道被非法占用、堵塞、封闭的问题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痛点。《规定》以务实管用为目标,紧扣治理难点、痛点,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不设章节、直奔主题,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共十四条。重点规范了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主体、设置要求,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城乡道路等场所的消防车通道管理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确保消防车通道管理从部门到行业、从建设到维护、从单位到个人的有序衔接,为规范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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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立法为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规定》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唐山特色,对上位法关于消防车通道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

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消防车通道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将消防车通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突出多元共治新格局

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等负有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设置警示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制止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等管理责任和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能立即打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时市场、早夜市占道经营影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

规范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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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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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