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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6·10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被判处滥用职权罪的原民警陈志伟网络实名举报再度引发关注。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限、强定罪名,判决认定的出警延误并非其个人故意导致,未及时控制打人者陈继志的客观原因是警力不足,陈继志当时醉酒且头部受伤需要治疗。临时被安排出警的他及时抓住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并锁定了嫌犯逃离驾驶的车辆,也登记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继志的身份信息,全程都向领导进行了汇报,根本没有滥用职权的动机和行为,自己在该案件中作为基层民警实际是被“背黑锅”。8月6日,唐山市专项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认为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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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实名举报的情况,笔者暂时未看到更多的证据支持,不好就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但当时“6·10”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后全社会聚焦唐山,唐山有关部门以雷霆姿态展开专项行动向全社会征集线索,其中不乏多年前已处理的案件被人恶意举报后上纲上线作为涉黑涉恶案件重新调查,我们团队办的李子胜案件就是其中之一,虽然该案经过我们积极地辩护打掉了涉恶的帽子,但法院仍然重判李子胜有期徒刑八年。与陈志伟反映的情况相似,家属今天反映李子胜被判决后当年依法处理李子胜案件的派出所民警突然被以涉嫌渎职罪留置调查,家属怀疑近20年后无辜的民警被牵连与李子胜坚持申诉以及控告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有关。

(一)无视追诉时效:三起案件均发生在十几年之前,且当时已经调解处理或撤销案件

李子胜案的追诉源于李子胜的对立面刘某的长期诬告,而非被害人主动报案,刘某长期信访告状、裹挟信访部门,给政府施压,并非真正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一起贾某被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05年8月22日,第二起裘氏兄弟被寻衅滋事案发生于2004年4月29日,第三起娄某、杨某被寻衅滋事案则发生于2003年11月份,距公安机关2022年立案已经接近20年,明显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法院最终认为这三起案件都属于《刑法》第88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收到被害人的控告,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实则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有错误。后两起案件中五名被害人本人都没有在举报信上进行过署名,刘某就此提交信访材料顶多视为举报人,而不是控告人。特别是裘氏兄弟案,2012年唐山市公安机关就信访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考虑本案是调解结案的行政治安案件,调查核实后仍然是不应当立案。娄某、杨某被寻衅滋事案中,李子胜等人也进行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杨某明确向公安机关表示不再追究此事。而第一起贾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在2006年案发后因为双方调解已经撤销案件,此案案发当时公安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了刑事立案、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被害人进行了伤情鉴定,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案件的办理符合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69条以及2005年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9条的规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年的办案人员违背程序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是在被告人的非法干预下徇私枉法或渎职。以上三起案件,李子胜对立面的长期诬告,2012年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结论也都是不存在压案不查的情形,但“6·10”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后,举报人借助专项整治行动又进行报复陷害。

(二)贾某被故意伤害案:无辜人员被抓“做”笔录,轻伤鉴定十七年后居然重新鉴定成重伤

三起案件,娄某、杨某被寻衅滋事案起因是被害人骑摩托压坏刚修的水泥路发生争执,裘氏兄弟被寻衅滋事案是被害人交通肇事后企图强行推走肇事的摩托车被阻止引发,两起事实都事出有因且属于邻里纠纷,甚至被害人一方存在主要过错,不应当评价为寻衅滋事。这两起事实李子胜都没有指使他人或者自己参与打架,即便被害人存在伤情后果也应当追究实际打人者的责任,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让李子胜承担。其中,贾某被故意伤害案最具争议,也最有戏剧性。当时被害人贾某的板房占用施工工地,还向施工方索要赔偿。李子胜受项目经理李某委托前去帮忙调解,但到现场后贾某当时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言语激动、酒后失态与在场的刘某彬发生口角。贾某妻子当场递菜刀给贾某并大喊“砍他们”,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后争执中刘某彬将贾某左手拇指砍伤。经鉴定,贾某为轻伤,刘某彬投案自首。之后刘某彬赔偿贾某6万元双方调解,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案件。

2022年本案时隔17 年被再次立案,根据贾某和相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居然确定与案件无关的刘某军是当年砍伤贾某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贾某及证人居然也都辨认是刘某军砍的,而且笔录中都提到李子胜当时喊了一句“大军,砍他”,公诉机关借此指控李子胜指使他人将贾某砍伤。直到刘某军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了6个月,侦查机关发现其根本不在现场,人抓错了,后期被害人、证人才又重新指认刘某斌,但刘某彬否认砍伤贾某是受李子胜指使,双方就是因为发生口角矛盾激化导致,事发突然。所以判决认定李子胜纠集刘某彬等人携带管制刀具去故意伤害的事实根本无从谈起,若不是被害人贾某和妻子的不理智行为激化矛盾,根本不可能发生本案。

当年公安部门委托的法医对贾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的结果是轻伤,而十七年后,侦查机关再次委托我国最为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和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时,两大机构几乎异口同声回复以现有条件难以作出鉴定,说明时过境迁该案已经不可能进行重新鉴定。没想到,最终由刚成立不久毫无伤情鉴定经验的某鉴定公司承接了这项业务,而且具体负责的鉴定人章某资历非常浅,完全没有经验,在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网上连技术职称都没有,出庭过程中始终都在翻书,甚至对原病历中伤情描述的错误都不知,被害人贾某的损伤在斜向第二掌骨,这个损伤位置跟拇指完全没有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拇指离断伤的问题。有着三四十年法医鉴定经验的胡志强法医当庭上指出,拇指根部周长本来就是八公分左右,所以八公分皮肤相连就是一个伪问题,无非就是虎口划伤,根本不存在什么断指。贾某当年的病例存在明显的错误诊断,司法鉴定意见仅简单援引错误病历的记载做出“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不能成立,案发当年法医认定轻伤才是正确的。

(三)二审法院未告知李子胜及辩护人不开庭审理,未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径直裁定维持了原判

李子胜案保定中院2024年2月1日立案,4月1日裁定维持原判。在维持裁定作出的前一个工作日,也就是3月28日,书记员拨打辩护人电话询问是否有辩护意见,由于提前提交了书面开庭申请书,我们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辩护意见当庭发表。书记员答复本案目前没有接到开庭通知。由于我们坚持申请开庭,书记员既没有明确告知本案二审是否开庭,也没有要求辩护人限期多少日内提交辩护意见,本想再进一步沟通,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4月1日保定中院就裁定维持了原判。4月2日,我们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与承办人苏法官取得联系反映案件情况,更令人惊讶的是苏法官除了核实辩护人是否交了委托手续之外,似乎对前一天作出的维持裁定以及案件情况完全不了解,只告诉我们正在外面开会等回去核实情况,之后再没有收到保定中院的任何答复意见。

2023年8月31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二审程序严格把关、依法纠错、救济权利等功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自从2023年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以来,我们团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二审都进行了开庭审理,可以感觉到二审开庭率确实明显提升。像李子胜案这种二审未通知上诉人、辩护人不开庭审理,也未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径直裁定维持原判的做法不仅全国罕见,而且严重违法。《刑诉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保定中院没有将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提前告知上诉人和辩护人,而且在裁定维持原判的前一个工作日才打电话询问辩护人是否有辩护意见提交,这说明当时已经决定要维持原判,也表明保定中院根本没有打算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明显是故意剥夺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最高检发布的首批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中,最高检认为,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李子胜案显然比该典型案例中的违法更加严重,典型案例中的律师起码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本案我们连辩护意见都没有提交,保定中院既没有给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的机会,也没有给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参考实践中的相同案例 ,这种情况应认定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公正审判,依法对案件启动再审。

二审判决后李子胜告诉我们不管结果怎样,他会一直坚持申诉,邪不压正,相信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

(作者靳法扬,系北京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