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在预警设备异常、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不到位问题成为事故发生的“病灶”。为强化警示,扎实做好风险事前防范工作,现曝光新吴区2起“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无锡天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天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烘箱设备使用天然气加热,正在使用的1套烘箱设备的天然气管道已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但缺少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的自动切断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无锡天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市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浇铸车间共有4台中频感应电炉,其中,1号炉、2号炉共用1套冷却水系统,3号炉、4号炉共用1套冷却水系统,上述2套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均未与熔融金属加热控制系统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无锡市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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