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提升金属熔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涉金属熔融铝加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22日,无锡市惠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豪(无锡)压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号压铸机配属铝液保温炉的炉底在生产时存在积水。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永豪(无锡)压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3日,南通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贤拓铝业科技海安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调取该公司2024年1月16日、1月24日两天作业现场监控视频时,发现生产时深井铸造监测报警联锁装置未启动运行,且监控仪表盘故障。检查当日,执法人员还发现深井铸造系统设置的冷却水流量、压力设置、流槽和横盘接口处液位设置的参数值超出联锁保护限值。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该公司熔炼炉可燃气体终端报警装置未设有不间断电源、深井铸造设备冷却水水泵故障等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合并处罚,南通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5日,南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滨海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铝炉结晶器冷却水系统的进水压力、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失效;流槽铝液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联锁功能失效2项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五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19日,宿迁市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龙盛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宿迁市泗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12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