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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案情

著名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北飞的候鸟——外交学院法语系女生姜岩为何自杀?

1.2007年12月27日,姜岩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后获救。自杀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

2.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24楼跳下身亡。

3.姜岩死亡后,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其姐姜红,在博客中,姜岩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文中使用了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王菲与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4.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引发众多关注和回帖

5.2008年1月11日,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其本人、姜岩的亲属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6.2008年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当事人真实姓名、照片等。

7.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8.王菲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个别网友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菲认为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评析

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凌云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旗网上对关于该事件的专题网页报道,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并导致王某的名誉权遭受损害,应当承担删除专题网页、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该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公布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一。在该案例中,虽然张某披露的事实是真实的,王某也确实存在不道德的婚外恋,并导致了姜某的自杀,其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王某不受隐私权的保护,更不意味着张某擅自披露涉案信息的行为是正当的。隐私权保护的客体是各种隐私信息,因为自然人的私密信息不被干扰是每一个人能自由发展人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至于私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则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隐私权一般不关注私密信息的道德属性。保护被侵权人的隐私权也不意味着法律认可被侵权人私密信息指涉的内容的正当性。只有准确理解隐私权的价值内涵和制度功能,才能避免随意将法律问题泛道德化。

适用本条需注意:

1.应注意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2.应准确掌握隐私权的内涵和侵权形态。隐私权的侵权形态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对私生活的侵入,包括窥视居所、侵入住宅以及私生活安宁受到侵害;

(2)窃听、秘密录音;

(3)公开私事,包括日记、信息的公开,夫妻生活的公开以及异性关系、性隐私的公开,医疗信息的公开;

(4)个人信息保护。

当然,隐私权的范围是有弹性的。比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较于一般公民保护力度应当适当限缩,这是个体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益博弈的结果。

4.应准确把握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关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是所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比隐私权范围更广。再次,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更加注重利益衡量,如果一味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有可能严重阻碍信息产业发展。具体的衡量方法可以从必要性、妥当性、比例原则等角度展开分析。

5.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并不一定都是高尚的、道德所允许的,也包括那些受到道德谴责的、为人们所不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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