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从业人员易对自己和周边的人民群众造成人身和财产危害,所以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此温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制度千万条、持证上岗第一条”。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可在应急管理部官网上查询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现曝光梁溪区2起相关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4年6月6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与区商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四不两直”方式对无锡市惠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惠钱回收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回收站工人樊某某在现场使用分割机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樊某某未按期复审,属于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锡市惠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惠钱回收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24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文进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蒋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允许操作项目为高压电工作业,但蒋某某从事该公司的全部所需电工作业,包括低压电工作业。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的规定,蒋伟力的行为属于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锡文进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效。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对特种作业实行上岗资格管理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是容易直接引发事故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
2023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并于2023年5月15日开始施行。
该标准明确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其中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无证上岗作业危害显著,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履职尽责,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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