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的谈话、询问、讯问,不可能温良恭俭让,有一定强度压迫感在所难免。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人员来说,通过水刑电刑殴打等方法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并不大。对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来说,对办案零事故的追求,可以比肩建筑工地追求安全生产。宁愿不办案,也不能惹麻烦。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一般都年纪不小,也往往有各类慢性病,身体往往又不好,所以职务犯罪涉嫌犯罪的案件中,不规范的审讯主要涉及的就是骗供和威胁

一、辩护策略的选择

一、辩护策略的选择

  • 1.遭受到了非常规审讯,供述陈述了真实情况的,宜“不折腾”

涉嫌职务犯罪的老板也好、领导也好,受到压迫感很强的的审讯,但说出来的都是真话,即便是被打骂了、威胁了,这样的笔录虽然在法律层面可以主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结果都是无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既然现实是无法排除,把不可能的方法作为辩护方向,辩护效果就会乏善可陈。

在移送之前,往往案件已经过了当地的党委会;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存在,也意味着职务犯罪案件最终任何与监委不一致的认定,必须得到监委的首肯。监委作为政治机关,是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是事实,只因为存在哄骗、胁迫,就认为这些证据要被以非法证据排除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陷入辩护人向法院讲“沉默权”,监委向法院讲对党绝对忠诚的状态。

站在政治机关的立场看问题,对党忠诚,是绝对忠诚。讯问人员原本就是代表组织同领导干部谈话,原本领导干部的一切权力都来自党的任命,绝对忠诚就意味着一来到留置点,就必须自首坦白。之所以会出现不规范审讯,也是其对抗组织在先,调查人员仅是采取手段让其忠诚。实事求是的供述,折腾排非,有可能激起办案机关在量刑等方面的“反制”,有得不偿失的风险。

所以,笔者并不建议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对于没有违背真相作出虚假供述或者陈述的情况下,去申请排非。最好的策略是不折腾。所谓的不折腾,就是不去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如果定性有问题,还是可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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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遭受非常规审讯,作出了虚假供述陈述,积极还原真相

如果确实因遭到了非常规的审讯,作出了虚假供述,辩护不仅仅是通过诉讼寻求罪轻无罪的良好判决结果,更需要解决当事人的心理问题。

没有送钱被编造送钱、没有干过的事情被捏了包子,当事人原本就有很强的情感宣发要求,会认为自己是被迫害、被栽赃的那个,具有强烈地辩冤白谤情感诉求。有些当事人甚至已经到了整日唉声叹气、丧失了往日的风范,进入了一种类似病态的状态。

无论是满足当事人的心理抚慰,还是立足有效辩护,不能仅仅是用翻供来解决问题。用口供是推翻不了口供的。没有任何旁证来辅助证明自己的说法,对于辩护效果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样的翻供,实际效果来看,甚至不如不翻供。

一是需要辩护人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的细节,找案外的客观证据来印证陈述的虚假性。例如,行受贿双方称,是在一个酒店发生了行受贿,但通过查证发现当时两人交往那段时间,该酒店还没有开业。又如,国有企业领导异地出差,称在出差期间发生了行受贿,那么可以找老板一方的行程记录,如果对不上,肯定是捏造的。再如,钱款来源的虚假问题。还如,挪用公款案件,领导一方笔录称整个借款过程没有经过集体决策,但是辩护人能够拿出签约当天的新闻报道,他们全体班子成员都坐在会场,都在庆祝,都表态说这次投资是好的合作,怎么就是领导个人决策?这样的旁证才能让所谓的“翻供”有意义,哪怕不是最终无罪,也会量刑大幅从宽。

二是立足在案证据寻找问题。专案组就是个临时搭建的草台班子,人员混杂,素质参差,尤其是组卷的人,往往是最外围、没办过多少案件的打杂人员。一定要好好阅卷,尤其是在案手写的《自书材料》,也可以找到一些眉目。例如,笔者在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个行贿人的自述材料写着他当时因为腰椎间囊肿被调查人员如何虐待,以至于不得不配合的过程。

三是调取同录。很多遭遇非常规审讯的当事人,见到辩护人第一件事,就是要求辩护人调取同录查看。虽然《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讯问及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依法办理法、检两家提出的同步录音录像及调查人员出庭。但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人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常有,能够切实申请调取的同步录音录像不常有,甚至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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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24期发文《如何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同步录音录像自查的相关规定 把握自查重点提高案件质量》提出“对于司法机关需要调取的同录资料,案件审理部门作为对接部门应审查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调取条件。一般要求调取申请所依据的问题线索具有一定的可查性,当事人提出的申请需要一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调取的内容一般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其他犯罪线索以及调查内部信息。确有必要提供的应经过严格审批,实行有条件调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如不宜在法庭上播放的,应建议在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范围内进行播放、质证。”

从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调取同录,并不是法院或者检察院依职权沟通就可以,并不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一句话、一纸申请就能解决,辩护人必须能够拿出相应的线索和材料,能够证明供述不实、笔录是胁迫或者体罚所致。也就是说,必须有足够的类似于刑诉法上规定的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

二、面对审讯,坚持实事求是

笔者并不认为存在一种应对职务犯罪审讯的技巧。审讯,不是刑讯,真正的审讯是利用自己手上已知的信息,去试探和诓骗对象说出更多的东西。

1.对于领导干部一方而言,审讯面临的考量

或许有人说,保持沉默,什么也不说不就行了?职务犯罪,尤其是高级别的领导,在留置之前,是有一个漫长的初核阶段。职级越高,收获越多的是越强劲的政敌。举报信的多少往往和职级成正比。家人不是同案犯就是涉嫌洗钱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类犯罪。而且,监委关于不动家人的承诺,也算是一种政治规矩,一直践行良好。举报信的多少与质量,初核挖了多深多真,这些都是客观的。面对利弊得失的考量,领导一方面对审讯几乎是动弹不得、甚至无力招架的。并不存在什么好的策略或者技巧可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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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老板或者其他领导下属来说,审讯更应实事求是

对于与领导干部交好的老板等人来说,不能为了配合捏造事实应该是一条基本有效的留置“生存策略”。和老板以及下属对接的谈话人员,往往是借调人员、外围人员、专案组底层人员,不具备决策权,其所说的“说了就没事”并非领导已经提前同意。案结事了,移送司法前,往往会召开书记办公会或者常委会,由领导决策是否移送,有决策权的领导,往往并不知道相关事实系捏造。如果为了配合,歪曲事实,捏造真相,把数额累加到了上百万、甚至千万,被移送的可能性极大。种苦果,终自尝

相较而言,坚持不说谎的底线是艰难的;配合捏造、胡说八道是很容易的,一切都会在轻松氛围中愉快进行。相较肉体痛苦而言,对不说谎的坚持往往是精神层面的痛苦更难以名状。灵魂需要在这个过程中经历类似于藏传佛教经典《西藏度亡经》这本书中描述灵魂死后49天中阴得度期间,经历一种接近于全身被重物碾碎的精神痛苦。尤其是一对一送款等情况,只要老板坚持住,大概率最终捏造事实不会成果。编造大额行贿,没有老板的配合,钱款来源这点就无法解决,更何谈请托事由、钱款来源、包装等。故面对极大强度审讯力度,老板坚守实事求是的底线,是自渡渡人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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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教育的标志是,能够在不接受一种思想的情况下欣赏它

作者: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曾在某省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担任过几十起厅局级领导案件审理负责人、反腐败协调小组联络人,对于职务犯罪询问讯问实践有一手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曾代理过十余起职务犯罪案件,数起案件取得了远低于量刑建议判处、涉案款物依法返还等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