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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尤为典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手段也愈加隐蔽,披着“理财”外衣的骗局,你中招了吗?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四性”特征: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新型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且隐蔽性强,打着各种看似合法的旗号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我们是否有简单的方法准确分辨打着投资名义的“庞氏骗局”呢?以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的辩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仅向特定对象借款,借款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如亲友),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主观上不明知,无犯罪故意。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罪轻辩护的辩点:

1.退赃退赔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错误认识 ,提出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可以作为酌情处理的情节。

3.犯罪金额 ,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五、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的辩点:

1.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综合论证没有违法占有目的。比如,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抽逃转移资金、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足以支付全部本息、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没有肆意挥霍行为等等。
罪轻辩护的辩点:

1.区分情形定性,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数额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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