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污染源自动监控是非现场监管的核心手段,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以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增强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自觉守法意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
并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联网及验收备案
一、确认联网因子
主要依据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部分、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等监管要求,依法依规保证所有联网因子应联尽联。
二、设备的采购安装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同时,依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等技术规范安装、调试好自动监测设备,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稳定。
三、设备的联网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应负责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依法依规实现与国、省多级监控平台的联网。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相关要求,需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稳定性,即在连续一个月内,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四、设备的验收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相关法律要求,排污单位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自动监测设备应由排污单位自主验收。
01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在联网后3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02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03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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