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速裁案件,追求"速",忽略了"案结事了";误以为案小,事就小,忘记了小民无大事,凡案皆大案。
法律技术娴熟的基层法院法官,案多到办不完,没有时间,或不愿意在速裁小案里深究案件社会因素。更加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辅助工作可能对法官屏蔽了很多可能关键社会因素,法官不去深入研究案件,签字走流程,可能没有有效消除风险和矛盾。
你办的是案,也别人的人生。话没有错,年办数百上千案的法官,需要首先要把自己人生工作里的案按时办结,哪里可能去研判别人的人生!
缺乏足够社会阅历的人,一旦入职基层法官,陷于海量案件,心越高,气越燥,越无法深刻观察和理解社会,被深度困在案件"算法"中,他们的社会可能是有欠缺的和不完整的。
运行机制对个人的裹挟是基层法院法官个体无法抵挡和无法保持个性的,惯性筛选和漏掉太多东西。
重实体,轻程序,本来就难言公正合法。既然允许有瑕疵,"小错"就不可免。上诉和再审都要考虑维护一审既判问题。检察院监督囿于潜移默化的监督案件数量限制和"实体基本对"。凡此种种,不苛求法官,就要苛求当事人足够理智和包容,容错空间够大。
由此,看民事执行法立法暂停:诉讼案件执行的矛盾暂时留在法院可能更符合现阶段国情。其逻辑无外乎,司法局如果负责执行,它愿意去执行有点问题的判决书吗?这个锅,可能没有人背。道理与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裁决无二。
速裁案件存在上述问题,大案就没有这些问题吗?当然不是,可能大案容错的话,其小错体量可能是数量庞大的众多小案整体之和。
没有做过再审和申请监督案件的非专业人士看见上述观点,可能要骂作者了。
司法案件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要承载当阶段导向政策和社会主流问题,作为解决问题规则的法律是陷于纯理工科技术论呢,还是秉持人文社会学科的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呢?文科终究不是理科。即便如此,把一个案件放在网状社会结构里,裁判者把握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更遑论裁判者主动犯规了。
川大韩旭老师文章直击要害:正常问题解决途径需要通畅和有用,信访缓冲已经没有用了,网络喊冤一旦不通,只剩"私力救济",真是细思恐极!
法律人必须信法,否则,只能是无法无天。这不是组织对个人取胜,或者谁话语权更大的问题,当一个人被逼到(或感到)在社会没有存身空间时候,后果是无法想象的。
王佳佳可能时运不济,正巧撞上了生态之弊的靶位上。那么,更多法官是要冒着这样的概率沿着惯性继续呢?还是生态决定要素积极优化和进化呢?这是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