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我与团队律师在河北涿州法院开庭,为一起本该无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审。这起案件是被指定管辖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曾遭受刑讯逼供也是意料之中的。刑讯逼供总是与指居如影相随。开庭前,我无意中看了一眼手机短信,有点不太相信自己的眼睛:

“吴律师,会见时间定于本周四。”

这是修水县公安局何警官发过来的。上次去九江市公安局找法制科后,他们给我确定的万一案联系人就是这位何警官。前几天我问他何时可以会见,他一直说在开会研究,一度以为是托辞,没想到竟然允许了!在我办理的被指居的案件中,这是第三起,而且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两周后。前两起都是在指居接近尾声的时候了。

其实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是允许指居期间律师会见的。 《 刑 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规定: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律师法》 第三十三 规定, “律师 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只是,在过去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一些涉黑涉恶的案件,办案机关根本就不允许律师会见。长沙刘立强案中,我们好不容易争取到的会见,还有办案人员在场。刘立强只能趁办案人员不注意,疯狂地给我打手势,暗示自己被打了,而且被打得很惨,还跟我悄悄说,在审讯椅上刻了刑讯逼供的字样。所以,会见之前,我对被指居的万一也充满了担忧。

昨天下午我开完庭,回家不到一个小时,就出发了,选择了夕发朝至的卧铺。周四早上六点多到九江,预计上午赶到修水会见来得及。时间宝贵,我经常选择晚上的飞机或高铁,宁可在卧铺上晃荡一晚,也不耽误白天的工作。而这趟车,虽历时近11个小时,但恰好衔接了头天开庭和次日异地会见的间隙,可谓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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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的是,本以为可能晚点的绿皮火车,竟然提前17分钟到达九江站,为我们预留了富足的赶路时间。我没来得及洗脸,没来得及吃饭,直接与家属驱车赶往修水县,抵达修水县公安局接报警中心时,不过9点,离何警官预定给我会见的时间提前了足足一个小时。

10点,万一被带到了修水县公安局执法中心,我被正式允许会见。按要求,我不能带电脑,不能带手机,还经过堪比乘飞机的安检,除了纸笔,连裤兜里的维生素都没有被允许带入。不过,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刘队长和联系我的何警官态度温和,非常尊重我,我也全部配合。

进入执法中心后,我看到万一已经在审讯椅上坐着,看到我表情有点意外,有点疑惑,又有点惊喜。我要求修水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关闭全部监控,并希望不要监听。他们允许我和万一单独在审讯室,他们在另一个房间,只是两个房间之间是没有门的。警官宣读了权利义务,告知我们不会监听。

不过,我是做好了被监听的心理准备,其实我的每次会见,即使被监听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心中坦坦荡荡,因为我无非就是希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坚持实事求是说真话,不要被威逼利诱或刑讯逼供,不要在压力之下做虚假供述,仅此而已。我从不教人说假话,这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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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的时间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可以说卓有成效。因为在侦查阶段,细节就不透露了。我只能非常确定地说,万一并没有犯罪事实,目前也没有认罪口供,有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在近十年前,有些跟他无关,有的根本连违法事实都算不上。结合我自己此前了解的情形,我有无罪辩护的底气了。

在此,我还是要表扬一下九江市公安局和修水县公安局,你们允许律师会见,充分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在整个接待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主动告知不会监听,体现了你们良好的法律素养。而且据我了解,万一没有被刑讯逼供,这点必须点赞。因为这是我在湖南、江西两个省近十起涉黑涉恶及指居案中唯一没有刑讯逼供的,非常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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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美中不足的是,侦查工作中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瑕疵,我斗胆提出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希望不要归咎于律师的多事:

1、该寻衅滋事案的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都是九江市浔阳区,与修水县完全无关,而且现在审讯的人员来自市局、西海、武宁、德安、都昌,抽调的都是异地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的干警,没有修水的,不如申请移送,不要背锅。

2、万一被带走的第一天没给他吃饭,第二天晚上才让吃饭,这对于体弱多病的万一并不太好,建议保障他的饮食、休息和睡眠。

3、从8月1日至今,他24小时戴着手铐,甚至连睡觉也不能解除,他给我展示了手腕上的伤痕。他只是被监视居住,不应如此被对待,建议参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等规定,依法予以解除。

4、专案组在指居点对他进行谈话后再给他戴头套带到执法中心进行讯问,甚至在8月3-4日还在那里给他做笔录,实际上等于变相地在指居点进行无同录的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纠正。

5、拿着十几年前的银行流水问万一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人的记忆规律,而且涉嫌指名问供,万一认为这是先定黑再找证据。

6、在万一来不及核对笔录就催着他赶快签笔录的做法不太妥当,至少得给他时间看看记录的是否是他说的,并允许他修改或自书。

7、对于这个明显不应该指居的案件,尽快变更强制措施。

8、对于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全部财产并对其近亲属的所有账户予以冻结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应尽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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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请你们有空 转告坐镇指挥的严书记,我其实很想他。

尊敬的人民警察蜀黍,希望这次会见后,我们可以很快再见面,届时我可能送一面锦旗给你们:“勇于纠错,人民卫士 ”!

2024年8月15日晚于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