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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和操作方式:

(一)将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等不诚信行为定义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仅适用于试用期员工)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构成欺诈,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对此种情况也提供了指导意见: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所有的相关内容中,关于以学历虚假为由辞退员工,是否有时间限制,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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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分案例显示,有入职8年以后员工因学历造假被辞退,二审判单位胜诉的;有一审法院认为员工在职时间已超十年,证明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能力认可,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二审法院改判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的。

现结合相关判例,将以学历虚假为由辞退员工的时限问题总结如下:

以虚假学历辞退员工,如果将提供虚假学历定义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务必需要在试用期内解除。

如果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则大部分地区以半年或一年为限,超过时间,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适用于虚假学历的话,在发现的六个月以内解除为妥,最好发现后尽早处理。

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构成欺诈,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时间没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确实涉及年限较长,需要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1)用人单位是否是首次发现员工虚假学历问题。如果是入职就已发现,多年以后再找旧账,此种情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性较大。

2)岗位对于学历是否有明确要求。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则被认定违法解除的可能性大。

3)是否保留有员工提交给公司的学历证据复印件并签字等证据。有的员工因学历证书复印件无本人签字会主张该学历证书不是个人提交。

4)用人单位是否明确告知员工提交虚假信息或证件,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并保留有相关证据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5)员工的工作表现是否非常突出,如获得销售冠军,优秀员工。如是,则充分证明员工完全符合岗位要求,仅以学历造假问题解除很可能被认定为合理性不足。

总而言之,以学历虚假为由辞退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应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地区的司法口径,尽早发现及时处理,避免拖泥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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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就是说,干了活就需要给钱,不用太多考虑是否有干活的资格。

关于虚假信息问题,老曾始终认为,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终止等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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