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推动了中国女性权益划取得时代的进步。在她的努力下,1950年5月1日,新中国开始实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起草阶段,离婚自由问题,尤其是“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是否写入条款,成为争议焦点。
邓颖超主张“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是不加任何附加条件的离婚自由。这在当时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邓颖超曾讲述,只有她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反对。
“当时大多数人主张离婚自由应有一定条件,主要是怕一些男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随意抛弃原配妻子,对女方不利。”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历史室主任范红霞告诉环球人物记者:“而邓颖超之所以坚决主张‘离婚自由’,与她长期的革命实践和对中国婚姻实际情况的了解有关。在起草过程中,她带领的起草组赴各地进行了广泛调查,发现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占多数,其中农村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由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则在城乡都占多数,比例是58%至92%,各地都有一些妇女因无法离婚而自杀的案件发生。”
正是深入的调查让邓颖超感受到: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痛苦最深。虽然随着革命胜利,可能会有一些男干部提出离婚,但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其中有意抛弃妻子的干部毕竟只是极少数,在几亿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而不是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避免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婚姻自由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在将婚姻法草稿呈送中央书记处审阅时,附了一封亲笔信,再次向中央说明自己坚决主张不加任何条件“离婚自由”的观点和理由。最终,党中央书记处同意“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
以上是新闻报道的1950年婚姻法制定的一个重要情况。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历史会不会退步呢?我认为会的。
1950年婚姻法规定,一方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今天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两者差别很大。1950年的规定强调的是态度,一方态度坚决,就准予离婚,什么感情破裂还是不破裂,不用考虑。
现在的法律规定的是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感情破裂呢?那就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而取决于一些客观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法院的认定。有好多人虽然坚持离婚,但因为没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多年离不了婚。
我记得不差的话,美国等国家的离婚冷静期就是诉讼当中的离婚冷静期,就是让当事人考虑一下是不是要离婚,如果冷静期过后,当事人仍然坚持离婚,就准予离婚。
美国等国家的离婚冷静期与我国的现行离婚冷静期有本质区别,反而与我国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离婚冷静期应该规定在诉讼离婚当中,对于没有明显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给予当事人一个月离婚冷静期考虑,期限过去后,当事人仍然坚持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才是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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