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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巴黎奥运会结束,有两件事不得不说说,有点莫名其妙,但也挺恶心。

一个是乒乓球运动员陈梦在获得巴黎奥运会女单金牌后,遭到了大规模网络攻击的事。

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其实我到现在还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难道就因为她不该赢?饭圈文化已经如此深的侵入到体育圈了?

其中有两个网友的言论已经恶劣到不可形容的地步,北京公安和广州公安反应很快,将这两个公开在网络侮辱陈梦的人刑事拘留,是的,骂人也一样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里其实不仅仅因为陈梦公众人物的身份,更多的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太大。

大快人心!

第二件事有关跳水运动员全红婵。这件事虽然达不到陈梦事件的恶劣程度,但却更能引发大家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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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南方日报的体育记者,参与了一起网络连线直播,发表于了一段有关全红婵的评论,内容大致如下:‍‍‍‍‍‍‍‍‍‍‍‍‍‍

“虽然她在场外,别人拍的视频里边,比如说在奥运村里边,疯疯癫癫给人家德国的运动员展示金牌什么的,但现在她也去学英语了。现在全红婵也开始去学英语了,她也意识到这个东西,就是在国际赛场上要跟一些人交流。我觉得这很好,就是说明,不光是要把跳水跳好,你作为一个人或者怎么样你长大了或者怎么样,以后,那你不可能跳一辈子水吧,你不跳水以后你像一个白痴一样,能行吗?我觉得就是这样。”

这段话立即激起了众多网友的异议和愤怒,“疯疯癫癫、白痴”这两个字眼实在太过刺眼,大家觉得,一名体育记者这样去攻击一个刚刚拿到奥运金牌的运动员,实在不应该。

事发后,这名体育记者迅速注销了自己的微博账号,愤怒的网友纷纷转到南方日报下进行追问。不久,南方日报官方发布通报,称要严肃处理发表错误言论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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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引发了两种不同角度的讨论,一种认为,全红婵作为公众人物,有接受大众批评的义务,而且应该比普通民众有更大的容忍度;一种认为,如此对奥运健儿进行攻击已经超出一般批评范畴,涉嫌侵犯其人格权。

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历来也是媒体和民众争论较多的范畴,很显然,公众人物自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核心就是公职人员以及明星等,他们的一切言行,都有可能被赤裸裸的放到大众眼下进行平说。特别是明星,娱乐明星也好,体育明星也罢,其隐私权往往被屡屡突破。

其实,我个人一直支持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应该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往往有较大关系,并且,他们的言行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该受到限制。但这种批评,或者说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并非是无限权力。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基本事实依据,基本逻辑支撑,出于“非恶意”的公共讨论都应当受到保护,甚至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那么他们的名誉权都应该要适当让渡于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对公众人物无条件地贬损和攻击。

而对于南方日报记者对全红婵公开的“批评”,其实很难去定义他的主观“恶意”和“非恶意”,这只是一种大众的自我感受,因人而异。我更倾向于这位记者对于全红婵可能有一种精英人士对普通原生家庭与生俱来的优越感和不屑一顾。

一个出身于贫困家庭的孩子,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了常人所不能及的地步,这可能会让一些自诩为精英人士的群体有点破防。其实,我从这位记者的言论中也读出了他的一种情感——你除了跳水还会干什么呢?

其实,以全红婵的出身,她确实不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她也不可能所有的言谈举止都那么得体。拿了奥运冠军,狂一点、傲一些,这是太正常、太应该不过的事,或许这就是她的个性使然,一个还没有被太多世俗侵染的小孩的心态。用“白痴”这样的带有侮辱性词汇去批评她,我认为是极不合适的。‍‍‍‍‍

一位老友的话我是极其赞成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亲近和疏远的,对骂人的话接受度不一样。”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批评同样需要有一个度,善意的批评和人身攻击还是应当严格区分开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南方日报记者的这个评论,我认为不需要上纲上线到那么严重的地步,但我依然觉得这是一个极不合适的个人行为,他应该第一时间站出来为自己的错误言论进行道歉,而不是注销微博躲起来,这是一个基本态度的问题。

最后还想再说一句,饭圈文化应该尽快被灭掉,这是一个极其恶心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