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储值半年,公司注销,原告以会所发起人为被告,讨回未消费余额的案件。此类【纠】纷中,消费者要找准以谁为被告,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
本案属于储值半年,公司注销,原告以会所发起人为被告,讨回未消费余额的案件。此类【纠】纷中,消费者要找准以谁为被告,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案件简介
高某用6.5万元在某休闲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不料半年不到,会所倒闭关门了,卡中还有6。1万元余额未消费。高某以会所公司股东张某为被告提诉,要求退还全部余额。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与该会所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该会所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前,未及时告知消费者,解散清算时也不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判决张某退还高某6。1万元。
二案件的焦点
“充值1000元送1000元,充值2000元送2500元”。。。类似的这种先充值付钱,后消费优惠的口号,现在到处都可以看见,会员卡、美容卡、健身卡、培训卡等等,反正对你宣传,你付得越多,消费起来越优惠。
这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付出的是现金,得到的是一种储值权益,一种针对未来,尚未实际发生的权益。钱已脱手,交易尚未实际发生,因此这种预付式消费存在诸多可能导致消费隐患的不确定因素,比如常见的有:卡办了消费服务承诺不能兑现;办卡容易退卡难;消费了一阵停业关门等。
本案属于储值半年,公司注销,原告以会所发起人为被告,讨回未消费余额的案件。
此类【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发现与其签订合同的商家实际不存在、已注销或未依法注册登记等情况,因此要找准以谁为被告,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如果涉案商家是无执照的分支机构,那么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就是被告;
2.如果涉案商家未注册登记的,那么以其名义活动的人就是被告;
3.如果涉案商家未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发起人就是被告。
另外,准对预付式消费所出现的普遍和突出性问题,最近高法发了一个《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准对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1.明确了七种无效的“B王条款”;
2.明确了套路营销、卷款跑路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3.强调了当合同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时,消费者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的权利。
具体内容可搜索《征求意见稿》。
三相关法律
1.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商家出现变更经营场所、更换经营者、变更服者导致信赖丧失、未妥善履行不限次数服务承诺、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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