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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撞死一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却对女生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一般分为六种: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无刑责不起诉和特殊情况不起诉。

本案检察院对女生不起诉,适用的是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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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适用相对不起诉,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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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生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撞死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相对不起诉的第一个条件。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定性为三年以下,不是重罪;

女生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也不希望事故的发生,主观方面是过失;

女生事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女生为高三学生,正在准备高考,很大可能还未成年。

综上,女生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第二个条件。

因此,检察机关对女生不起诉,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本案女生不起诉,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