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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违法建筑的拆除是十分常见而且突出的问题。那么,关于违法建筑的相关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呢?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违法建筑,通常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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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建筑的认定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

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如果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在耕地上直接建设属于违法建筑。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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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新建、扩建、改建设须有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通过划拨、出让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2008年之前《城市规划法》依然有效之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必须有规划许可。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虽然有规划但是实际建筑超过规划许可范围的建筑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超出规划建设范围也属于违法建筑,比如规划建设层高为两层实际建设三层。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六十八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违法建筑的拆迁主体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权利下放地区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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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四、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该条明确了关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规定,即是对于被征收人额外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条明确了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也对因历史原因而未办理相关证件或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不应当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办理相关证件和登记后,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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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