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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关于此类问题,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几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一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王先生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先生给付李女士彩礼18.8万元。李女士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先生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女士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准予离婚,并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先生家庭经济情况,王先生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女士返还彩礼款56400元。

给付彩礼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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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例二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赵女士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女士收到张先生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先生起诉主张赵女士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若在此情况下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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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例三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朱女士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先生于结婚当月向朱女士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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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解决现实问题,最高法专门就该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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