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我还是当初的我,而你却已不是故人。
2019年,严女士和前男友贾某因分手费闹上了法庭。
庭审前,前男友贾某的朋友面对记者采访时说,我朋友就是傻,以为严某是回心转意,满心欢喜,结果掉入了他早就设好的陷阱。
据了解,严女士和贾某于2017年分手,分手是严女士提出来的,当时是好聚好散,并没有提到分手费。
严女士与贾某分手后就和现任男友在一起了,现任男友士在读研究生,家世和学历都非常符合严女士的择偶标准,严女士也一心想和他走进婚姻的殿堂。
严女士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开始恋爱的,因此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并没做任何防护措施。2019年2月,严女士发现自己嗜睡、精神不济,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怀孕了。
对严女士而言,这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她满怀欣喜的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男友。但男友却并没有她预料中的欣喜,反而劝她去打掉。
男朋友给的理由有二,一是她现在是在读学生,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也没有做好当爸爸的准备,二是他们家是传统家庭,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做法并不会赞同,他也还没和家里提过两人的事。
可见严女士的男友是不准备为此负责的。在严女士的胡搅蛮缠下,男友提出了分手。她若无心我不留,留来留去留成丑。严女士之所以不想打掉孩子,坚持要与男友在一起的原因,并不仅仅因为合适和喜欢,还因为他曾经堕过两次胎,如果在流掉以后可能很难再孕。
但严女士的研究生男友并不知道这些,最后两人还是分道扬镳了。
严女士工作两年多,没有什么积蓄,自然也无力抚养孩子。这是她忽然想到了那个老实巴交的贾某,如果不是跟他在一起,自己也不会流产两次。于是她决定从他那里拿点青春损失费,只要孩子生下来了,现男友不认也得认。
贾某是一个民工,在工地上风吹日晒。两人本是高中相识,但一个考上大学前程似锦,一个名落孙山,靠力气赚钱。为了和严女士在一起,贾某来到严女士所在的城市打工。
两人在不同的环境生活,学历和建文的差异带来的鸿沟自然也是有的。身处大学校园的严女士并没有在意这些,肆意享受着贾某的宠溺,两人柔情蜜意了4年,贾某一直觉得自己的学历和工作配不上她,便尽自己所能去满足她。
交往期间,因为措施不到位,导致严女士怀孕两次,当时严女士还在读大学,就选择流掉孩子,也因此,贾某一直对他心怀愧疚。
2019年5月,严女士开始联系贾某,称自己与现男友分手了,言语里透露出对往日旧情的怀念。
贾某本就一直对他恋恋不忘,收到他的消息高兴的忘乎所以,频繁交流后,两人有旧情复燃的趋势。严女士见时机已到,便让贾某签了一份分手协议,说是万一以后分手,他要补偿自己的青春损失,也是给他表现真心的一个机会。
贾某对她有几分歉疚,且她自信,只要两人重新在一起,他一定好好待她,不会让她有提分手的机会。此时,他还不知道严女士怀孕一事。
分手协议上有一条涉及金钱,那就是严女士让贾某承认,之前交往的4年里,两人的生活支出都是出自严女士的生活费和信用卡,并全由严女士自己偿还,共计15万。如果两人再次分手,贾某自愿偿还严女士15万元,并在分手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在规定期间还清,剩余金额按2%的月利计息,直到还清为止。
贾某沉浸在复合的喜悦里,虽然觉得有所不妥,但为了让严女士安心,还是签了。
但不到一个月,他就对严女士彻底死心了。因为交往不到一个月时,严女士就提出了分手,并拿出当时签的分手协议,要求她赔偿15万。
也是此时,她才知道严女士怀孕了。所谓复合,就是他的计谋,想让自己当冤大头,出钱给他养别人的孩子。贾某自然不愿出这笔钱,并且他也没有这么多钱。
最后,颜女士将她告到了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分手费合法吗?
作为情侣中一方对一方的赠与,它是合法的,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因此,以赔偿青春损失为由的分手费更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
那么,如果按照分手协议上的说法,作为债权关系,严女士需要拿出相应的转账记录、欠条等证据。
谈恋爱是两个人的,是恋爱中的共同消费,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共同吃饭、电影、旅游以及生活用品等某些特定含义的日子,一些表示感情或心意的金钱,比如520期间的红包、转账,带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通常被认为是可以不予退还的。
而严女士又拿不出相应的借款证据,因此债权关系不成立。
反倒是贾某拿出了当年转账3万给严女士还信用卡的记录,如果他起诉的话,这3万可以被追回,而这也将让严女士的处境雪上加霜。
最后,法院驳回了严女士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的1650元由严女士承担。严女士此举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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