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起,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条例》(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 ,编号(EU) 2023/988,简称“GPSR”)将正式取代《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开始实施。GPSR的制定目的,是为所有消费品设定安全及其他安全相关要求。

本文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新的GPSR,以及在它终取代《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之前您所必须要采取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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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GPSR?

GPSR旨在确保欧盟市场上产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包括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健康和安全。

它将取代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而和现行的GPSD想必,新法规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

a. 考虑新技术和线上零售的趋势。

b. 与欧盟协调立法和标准化立法的变化保持一致。

c. 改进产品安全召回系统。

d. 为仿制食品提供更好的框架,目前仿制食品由第 87/357/EEC 号指令管理,该指令也将被《通用产品安全条例》取代。

GPSR何时开始适用?

2023 年 5 月 23 日,GPSR法规全文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生效。

根据该法规文本,它将从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同时GPSD和第 87/357/EEC 号指令的废止日期。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与《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有什么不同?

下表介绍了《通用产品安全条例》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之间的一些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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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R涵盖哪些产品?

GPSR涵盖的产品包括:

a. 面向消费者产品

b. 不是供消费者使用,但也可能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

c. 新产品,以及使用过的、修理过的或翻新过的产品

只要一种产品在投放市场时,除了《通用产品安全法规》外,没有任何更具体的法律法规就其产品安全予以专门规定,那么GPSR就适用。

例如,《低电压指令》涉及工作电压至少为 50 V 的电子设备的电气安全。因此,GPSR不会涵盖这些产品的电气安全规范。但是,它可能会涵盖其他方面的内容,如物理或机械方面。

此外,《通用产品安全法规》还可能涉及在低电压(如 12V)下工作的产品的电气安全,因为它们不在《低电压指令》的覆盖范围内。

示例

在此,我们列举了《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所涵盖的和已有协调标准的产品:

儿童护理用品(如婴儿学步车)

健身器材(如不对称单杠)

固定训练设备(如跑步机)

家具(如露营桌)

自行车(如脚踏车)

轮滑运动器材(如轮滑鞋)

用于水上和水中的漂浮休闲用品

滑翔伞设备(如应急降落伞)

需要注意的是,GPSR涵盖的是一般消费品,而不仅仅是已有协调标准的产品。

豁免产品

第 2 条中列出了条例未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是:

医药产品(供人类或兽医使用)

食品和饲料

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转基因生物和微生物

与繁殖有关的动植物产品

动物副产品

植物保护产品

由服务提供商运营、供消费者乘坐的旅行设备

飞机

古董

责任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规定了从事产品生产和市场投放相关活动的各种自然人或法人实体的责任。具体来说:

制造商

“制造商”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人:

a. 制造产品。

b. 以其名义或商标设计或制造产品。

c. 以其名称或商标销售其设计或制造的产品。

进口商

“进口商”的定义是将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欧盟境内法人。

分销商

“分销商”是指供应链中除进口商和制造商之外,将产品投放到市场的人。

授权代表

授权指的是在欧盟境内接受制造商指示。并代表制造商完成GPSR要求的特定任务的固定人员。

根据GPSR第16条的规定,除非在欧盟境内有固定的经济运营商,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条例所涵盖的产品。

该经济运营商负责执行多项任务,包括《市场监管法规》规定的一些任务。例如,这包括应请求与相关当局合作。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如果您是一家向欧盟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企业,但没有在欧盟设立实体,则必须请求授权代表提供服务。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 - 第 16 条

1. 本法规所涵盖的产品,需要具有一个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负责第(EU) 2019/1020号法规第4(3)条所规定的有关该产品的任务,否则不能投放市场。该法规4(2)和(3)条应适用于本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就本法规而言,4(3)条中提及的 “欧盟协调法规 ”和 “适用的欧盟协调法规”应理解为“本法规”。

2. [.....] 本条第 1 款所指的经济经营者应定期检查:

(a) 产品符合本条例第9(2)条所述的技术文件;

(b) 产品符合本条例第9(5)、(6)和(7)条规定的要求。[...]

3. 第 1 段所述经济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以及详细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标明。

《市场监管法规》(欧盟)2019/1020 - 第4(3)条

3. 在不影响经济经营者在适用的欧盟协调立法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第1款中提及的经济经营者应执行以下任务:

(a) 如果适用于该产品的欧盟协调法规规定了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和技术文件,则核实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和技术文件是否已经拟定[......]

(b) 在市场监督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后,以该机构易于理解的语言,向其提供证明产品符合性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c) 在有理由认为有关产品存在风险时,向市场监督机构通报;

(d) 与市场监督机构合作,包括在收到合理要求后,确保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以纠正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

履行服务提供商

“履行服务提供商”是指在不拥有相关产品的情况下,以商业方式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的人:

仓储

包装

地址

发货

这些服务不包括本条例第 3 条定义的以下服务:

邮政服务

包裹递送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货物运输服务

线上供应商

“线上供应商”是指使用网络服务允许消费者与交易商达成远程产品销售的中介服务提供商。

关于非欧盟境内公司的说明

根据GPSR第 16(1)条的规定,除非欧盟境内有负责的经济经营者,能够执行《市场监管法规》第 4(3)条规定的与产品相关的任务,否则不得销售本条例所涵盖的产品。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未在欧盟境内设立但销售其产品的公司需要有授权代表,并在其标签上粘贴有关其授权代表的信息。

《市场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也可能适用。

安全要求

GPSR第5条规定,“只有”安全的产品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第6条涵盖了与评估产品安全相关的各个方面。包括但是不限于:

a. 产品的特性 - 例如成分、设计、包装、技术特点以及装配、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

b. 产品可能对其他产品产生的影响,产品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时的合理预期。

c. 其他产品如何影响有关产品,在合理范围内预期这些其他产品的使用。

d. 产品的标签、有关适合儿童年龄的信息、警告和说明。

e. 根据年龄、残疾或性别,对产品如何影响不同类别消费者的风险评估。

f. 产品的外观,这可能导致非其本意的使用 - 例如,非食品产品可能被混淆为食品,并可能导致儿童误食。

g. 当产品需要时,相关的网络安全功能可保护产品免受可能对产品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的第三方恶意活动的影响。

h. 产品的进化、学习和预测性能,如果产品的性质需要这些。

需要注意的是,实现更高水平安全的可能性,或存在风险程度更低的其他产品,不应成为认为产品危险的理由。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协调标准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附带一个长长的协调标准清单,这些标准规定了特定产品的安全要求。遵循协调标准的产品被认为是安全的。

示例

标准

描述

EN 581-1:2006

户外家具 - 露营、家用和商用座椅和桌子 - 第 1 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EN 716-1:2017+AC:2019

家具 - 家用儿童床和折叠床 - 第 1 部分:安全要求

EN 913:1996

体育器材 - 通用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913:2008

体育器材 - 通用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913:2018

体育器材 - 通用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914:2008

体育器材 - 平行杠和不对称/平行杠组合 – 包括安全性在内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如果我的产品没有协调标准怎么办?

缺乏《通用产品安全法规》规定的协调产品标准并不能使您免于遵守该条例的安全要求。相反,厂商和相关方需要退而求其次,寻找非协调标准的欧洲标准。

如果我的产品没有 EN 标准怎么办?

如果产品完全没有 EN 标准可循,则需要寻找其他国家或市场的标准,或者制定企业自己的安全标准。

遵循与相关产品有关的标准也很常见。例如,儿童手表可能不属于玩具安全指令的范围。尽管如此,在设计儿童手表时,生产商仍然可以设定较高的标准,并采用与上述指令相一致的 EN 71 标准。

无论如何,《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的底线必须是安全。对于大多数产品来说,标准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企业实现这一目标——但当标准不存在时,就需要由企业自己来定义安全性了。

文件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第9条要求,生产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提供技术文件和测试报告,作为产品安全的证据。制造商还应确保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产品使用说明。

技术文件

制造商应起草一套包含以下内容的技术文件:

a. 总体产品说明。

b. 与评估产品安全有关的基本特征。

c. 针对具体产品的风险分析和为降低风险而采用的解决方案。

d. 相关欧洲标准或其他已采取的措施(如国家标准、准则)清单。

e. 相关测试结果(如测试报告)。

说明书

制造商必须确保随产品提供清晰的说明书和安全信息,说明书和信息应使用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规定的易懂语言书写。

测试报告

制造商应在其文件中列入由其本人或另一方代表其进行的产品测试结果。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要求制造商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提供标签信息,如与可追溯性和警告有关的信息。他们还应该遵守有关此类信息位置的要求。

可追溯性信息

GPSR第9条要求制造商通过提供产品识别要素(如批次、序列号、类型)来确保其产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还应提供其名称(或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详细联系信息(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警告和说明

制造商应提供有关产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的相关警告和说明,包括有关儿童适用年龄的信息。

标签放置位置

GPSR要求制造商在产品上贴上标签。此外,如果产品有电子屏幕,制造商还可以在电子屏幕上以数字格式提供此类信息。

当产品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放置此类信息时,制造商应将其放在包装上或随附的文件中。

联系渠道

GPSR第9条规定,制造商应为公众提供联系渠道,并方便残障人士使用。

这些渠道应允许消费者提交投诉并向制造商通报产品安全问题。

公开的沟通渠道可以是电话号码、电子地址或制造商网站的特定部分。

远程销售

根据第19条,进行网上销售的经济经营者应在其网站上清楚、明显地显示以下信息:

a.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

b. 如果制造商没有欧盟地址,则应提供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c. 产品标识符(如照片、类型、批次、描述、序列号)。

d. 警告或安全信息。

危险产品

如果制造商根据其所掌握的信息,合理地认为其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具有危险性,则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 采取纠正措施,确保产品切实符合要求,如产品召回或下架。

b. 通过产品安全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

c. 使用 "安全业务网关(Safety Business Gateway)"向市场监管机构通报相关产品。

实验室检测

第5条规定,只有安全的产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要推定产品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直接的方法就是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这些标准可能被《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提及,也可能没有。

如果企业产品通过了测试,就会收到一份测试报告,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