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菏泽,家住曹县的张先生发现10岁的儿子在家里偷偷抽电子烟,形似玩具,而且还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果味。

张先生向有关部门举报,曹县烟草专卖局联合警方调查,从男孩购买电子烟的曹县某个小超市入手,顺藤摸瓜查获伪劣电子烟近50000支,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该案21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750号令公布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增加规定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申领许可证“持证上岗”,并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前为许可申请过渡期。这意味着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国有了经许可经营雾化型电子烟的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被告人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电子烟,其经营数额达到2000万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符合情节特别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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