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受委托贷款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组合贷款”)。具体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办理方式同商转公贷款一致,可选择“顺位抵押转贷”或“先还后贷”方式办理。
二、商转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申请条件、业务流程、审批要素等同商转公贷款一致,参照存量房贷款政策执行;商业贷款部分的申请条件和审批要素等由商业银行方确定。
三、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评估价值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方按照各自的评估机制分别确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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