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平发布 | 安平县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通告

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平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且不得超范围和跨区域经营。二、严禁单位和个人使用“报废瓶”“超期未检瓶”和不带正规合法气站可追溯二维码的液化气钢瓶,即“黑气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经营液化石油气;禁止私自倒装、掺假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四、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无证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倒装、非法运输以及擅自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处理。六、欢迎和保护群众积极揭发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我们将及时受理,认真核查,追根溯源,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318-7612319;

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318-7524022;

安平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318-7520444。

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平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