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在巡查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华县大王庄乡霍坡行政村南150米处路西一废弃坑塘内,有人填埋有浓烈刺鼻氨气味道的物质,经现场开挖认定,该填埋物质为铝灰,属危险废物。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转运明细汇总表显示,多人在该县大王庄乡霍坡村转运危废(铝灰)104车次,重量共计3536.29吨(含坑塘内受污染土壤),产生处置费用4931504.25元、委托评估费用292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处置铝灰的相关资质及证照手续,明知铝灰是铝金属生产时产生的像煤灰一样的废料渣子,具有刺鼻的氨味,仍受雇于单某涛(另案处理),伙同他人自2022年9月8日至案发,在该县大王庄乡霍坡村南一坑塘内采用隐蔽方式参与实施填埋铝灰行为多达五次,共计56车(半挂车)铝灰,重约1800吨。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2000元。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除应当依法追究刘某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未移送)的被告人刘某的涉案物品手机二部,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与朱某发、李某言、张某军、杨某杰(均已另案判决)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功能修复综合评估等各项费用共计5223504.25元(杨某杰等人已缴付476302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在《周口日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大气、土壤污染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铝灰属危险废物,行为人非法处置、违规填埋铝灰的行为不仅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而且在填埋过程中与空气中的水分接触后生成氨气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还促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完成环境修复,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效率。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全面追责原则,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来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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