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超速被抓拍,而后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不服处罚,返回现场调查取证,而后认为交警涉嫌故意压低限速完成罚没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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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交警赔偿并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1年前,男子杨某在一省道限速60码的路段,因行驶速度约78码,被抓拍,而后被交警以超速为由,罚款200元。
杨某不服处罚,返回现场调查取证,而后将交警告上法庭。
法庭上,杨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表示:第一、省道公路通常限速70码,交警部门没有限速权限。
第二、交警没有提供测速设备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违法证明测速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交警声称涉事路段系危险路段,也没有向自己提供近1年该路段发生重大(含死亡)的详尽资料及数据。而据自己向附近村民询问,附近村民均表示涉事路段近1年内未发生任何事故。
第四、自己返回现场进行查看,限速牌正好是挡在树后面的,根本看不见。
认为交警涉嫌故意压低限速完成罚没款指标,要求法院撤销交警对自己的处罚,并判了交警赔偿自己因调查取证而产生的800元差旅费。
面对杨某的控诉,交警提供了测速仪抓拍照片、涉事路段限速标示照片,测速仪检定证书、对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进行的公告等证据。
辩称:第一、涉事路段是下坡危险路段,进行限速并无不当。
第二、杨某所拍摄的角度不是在正常的机动车驾驶路途当中进行拍摄,而是特意截取了一个旁边的、相当于有点像人行道一样的角度进行拍摄,而且故意选取了一个角度偏差较大的位置进行拍摄。
第三、该限速证明以及限速标识牌以警方提供的相应照片为准。对杨某作出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杨某又补充道,第一、涉事路段虽然属于下坡路段,但是路是笔直的,目测曲线度不高于12度,也只有5、6度,限速60明显不符合实际通车需求。
第二、自己当时开车是靠右行驶,而自己取证拍照的角度就是当时开车的角度。
第三、测速仪检定报告送检的不是被告单位,警方也没有提供检测单位的CMA标识,检定报告中本次检定所用的标准器有效期分别至2022年11月8日和2022年9月5日,都已经过期。
第四、至于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跟本案无关,自己不是当地人,从未见到这个公告。
被告交警又解释,检定合格证书是在有效期内的,杨某所提的有效期是检定所用标准器的有效期,不是检定证书的有效期。
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是在本地的公共网络、公众媒体上进行告知的,这不是以杨某知不知道、认不认识为基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社会公告告知程序。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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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除了事发地点有限速标识和提示外,杨某途经的一路上,还有多个限速提示警示牌。涉案限速测试仪有检定报告,且显示现在有效期内。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认为,被告交警大队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8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认为案涉路段为急弯长下坡路段,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案涉路段限速为60Km/h,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测速点位的时速达到了78KM/h,违反了相关规定。
认为,被告交警对杨某的处罚并不任何不当,最终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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