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的赵某亭,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人民满意公仆获得者。因正确履职,没有替原黄骅市委领导潘某瀛背“黑锅”,同流合污搞贪腐而遭到迫害。在纪委、审计、沧州检方办案人员查证三次,因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而在潘的授意下,黄骅法检两院相互配合,采取先关后查,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非法手段制造了一起假错案。
该案经过三年多的侦查和六次十八天的开庭,五次退回补充侦查,相继变更4个罪名。时任黄骅市法院院长单某泽多次到庭审现场旁听审理,认为赵某亭案没有关键的直接证据,间接证人证言不稳定,相矛盾,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链断裂,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一直等待检方提供有效证据无果!结果新来的领导在检方领导赵某杰的压力下,强行将我以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庭审中,审判领导胡某钦明知我无罪而走过场。她故意剥夺赵某亭辩护权、调取证据权、伤检、做鉴定权和要求证人出庭的权利。她紧密配合检方公诉人和侦查人员篡改了庭审质证过的证人证言22份。2015年10月23日,在庭审中,胡某钦与公诉人史某红共谋把赵某亭弄成犯罪。接受反贪局长给她送的纸条。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条不当,其判决结果被沧州中院二审撤销。2019年1月9日上午,赵某亭到胡某钦办公室拿二审判决书时,当着律师许某华的面质问胡某钦:你明知我无罪,为什么还要冤枉我?胡某钦说:这不都是因为领导安排给我的工作吗?
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骅市检方根据领导旨意,也提起了抗诉。经过沧州中院两年的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下达终审判决,撤销了黄骅一审的判决,驳回了黄骅检方的抗诉。给我新安排了一个“非法同居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判刑四年。
因我一直坚持无罪,9位辩护律师也始终作无罪辩护,刑法泰斗高某暄等三位专家论证意见、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两高的判例也都认定我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数年来,我以为法律的光芒能照亮正义之道,凭着信念和力量,一直奔走在申诉、控告之路上,《人民网》、《民主与法制》、《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对我的案件给予报道也引起了领导重视。
自2018年以来,最高检、河北省、沧州市检方通过网络平台对我的信访申诉事项回复了15次,告知我反映的事项逐级转到了黄骅市检方办理。黄骅市检方秉持正义,依法履职,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调查核实,于2022年9月6日给黄骅市政法委书面呈报了《黄骅市检方对赵某亭案核查情况汇报》,认定我反映李某红、史某红、高某强、王某强、许某等检方工作人员在办理我案件过程中的言行问题基本属实,存在程序违法、证据非法8方面严重问题,为了化解信访,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建议有管辖权的机关重新审理。据此,可以确认一审、二审作出赵某亭有罪所依据的黄骅市检方提供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赵某亭有罪的判决确有错误。
目前,此案一手策划人原市委领导潘某瀛被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级处分;负责侦查的反贪局李某红和公诉科史某红都被黄骅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撤职处理;赵某杰被判刑13年。但公诉人史某红并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他十分畏惧赵某亭翻案后公职难保。在2022年7、8月份,赤膀上阵,百般阻挠赵某亭去黄骅法院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干预案件重新审理,还对我辱骂,甚至口出狂言:“我史某红是放火杀XX,杀了100个人,法院也不敢判我”。
黄骅市人大、政法委接到《黄骅市检方对赵某亭案核查情况汇报》后,立即将案情报告沧州市人大、政法委。人大、政法委分别于2022年12月17日和2022年12月30日做出批示,要求沧州市法、检两院对此案件进行复查再审并报告结果。沧州市检方没有履职复查也没有回复。沧州法院于2023年3月组织信访团队刑事合议庭复查结果是赵某亭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犯罪,应该提起再审。时任院长签字同意再审,法院内网显示开始再审程序。但是审委会认为此案复杂,应重新复查后研究,并错误地认为只有沧州检方对赵某亭案出具再审的意见,他们才会安排再审,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宗旨,这种不担当、不作为,是造成赵某亭案长期程序空转、拖延停滞、不能立案再审的原因之一,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背道而驰。
在赵某亭强烈要求下,2024年5月8日,沧州中院举行了赵某亭申诉信访一案听证会,邀请了河北省政协委员、律师刘某菊,沧州市人大代表、律师吴某均,沧州市政协委员、律师李某道。还有7名原一二审两级法院的法官、律师、检方等人员,另外还有旁听人员若干名。三位听证员履行职责,按主持人宣布的需要听证的赵某亭案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问题,于会后第三天分别给沧州中院递交了书面听证意见。一致认为赵某亭案存在很多问题,符合再审条件,均建议提起再审。原一二审法官、检方人员没有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发表意见,两位律师均认为,赵某亭对前妻因公司经营需要借用汽车、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展验资、审计、评估等业务分得劳动报酬的事情并不知情,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提起再审,改判无罪。
2024年5月中旬,沧州中院信访团队将重新组织的刑事合议庭第二次复查结果所认定的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提起再审的意见呈报给现任院长王某辉,王院长签字审批同意提起再审。
二审判决前后,赵某亭的律师调取并向中院提交若干新证据,如黄骅市城投公司72张原始会计凭证、黄骅市城投公司的说明、原黄骅市城投公司财务部长杨某刚证言(录音)、赵某亭前妻王某芳的原始记录本两个、视频证言、黄骅市企之友公司单据、银行流水、文件、已被废止的文件等。这些新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形成证据链。证明沧州法院判决赵某亭案中黄骅企之友财会咨询服务公司与华狮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承接城投公司业务的联系人“真凶”就是杨某刚。赵某亭案确实是假错案。尤其是杨某刚新证言(录音),对黄骅市城投公司的中介业务开展情况做了实事求是地讲述。也证明赵某亭案卷中他的证言是在被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虚假证据。本来杨某刚的笔录就是一个一对一的孤证,且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与所有书证相矛盾,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指向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统一性。他跟赵某亭也是利害关系人,也是执法人员冒充检察官获取证言,是应排除的非法证据。所以种种证据都证明这件事是杨某刚做的,赵某亭没有做,与其无关,他是无辜的!
现摘录一组四个新证据说明如下:
之一:赵某亭与杨某刚谈话录音。
记录时间:2017年10月21日,。
取证地点:沧州市人民医院16病房
取证人:赵某亭
证明人:赵某荣、赵某胜
1、赵说:看到你(杨某刚)没有什么变化,我不行,我估计活不长了,这个磨难都把我整死了。
2、杨说:三年过来了,我承认你也没少受罪,你肯定比我要重,我在里面也没有少受轮备,你寻思他们是吃素的?你知道他多厉害啊?比我都小,我一口一个你老叫着都不行,把门拍的杠杠的,说不行就把你一块捎进去,你这个鸡巴样的,明天就把你送你去,你信吗?咱哪见过这个,吗哎,长弄大也没见过。
1:他们吓唬你了吗?
2:有个不吓唬吗?
1:他们说的什么话,实话实说吧。
2:我出来他们跟我也没完,包括开庭时都给我打电话,说,问你个事,赵某亭家里的人没有找你吗?律师没有找你吗?我告诉你,别和他们接触。我说:没有。
1:是李某红吗?你认识吗?
2:是检方人员,都认识。
1:叫你几次去?
2:叫我五十次、六十次都不止,基本上天天都在那里,最长的时间一天24个小时,有时候下午去了到晚上八九点钟,有时上午叫完,下午还叫,都到检方,他们诱导我,先把我吓唬住,凡是我说的话对你有用的都不往上记。
1:不往上记,你就不该签字。
2:不签字走就走不了,有时话赶话,包括后期再做这些东西,我连两句屁都没有放,他就写好了,早就打出来了,刚问两句话就坐着等着了,可是打出来就不是两句了。
赵某荣:杨某刚你作证,无论对法庭还是对赵某亭,不是都得实事求是吗,不是偏袒谁。
2:他都不给往上记,我说验资评估这块,按会计师行业有个收费标准,我们资产额100多亿,按注册会计师标准出个报告得100多万。赵总是打光又打光,玩命的往下压,10万有时候都不认头,还让我跟他们打光。我跟办案人员说,要是按行业标准,100万都打不住,这个10万8万都解决了,算账的时候玩命的往下压。
1:算账的时候,多钱我就给他们压了,一开始联系不都是你吗?你签的合同吗?
2:我说了这句话,你看笔录上有吗?他又没有。
1:还有一个事没有弄明白,我发现你找了13家会计事务所给城投做中介业务,
2:咱没有,13家就包括工程上找的了,包括张某坤投资部找的了,我这绝对没有,包括银行做贷款业务是张某他们找的,有评估、验资。
1:张总找的收费标准比你找的高还是低啊?
2:他又不是一个性质的,我找的都是做年检报告,他找的就是针对贷款的,评估和验资不是一个收费标准。我找的都是年检,城投做的注册资本增加验资都是我找的,贷款和投资部那块不是我找的,跟财务有关的都是我找的。
1:你找了多少家?
2:我找的就是黄骅骅源,华狮,李某玲,别处只有少数了。
1:你说的漏下了一些,黄骅城投给检方出了一张表,共13家。
2:那表不是我出的。
1:这13家华狮占多少呢?
2:占得比例很少。
1:共占10%,金额占9.5%。
2:这13个公司,财务上有限的几个。
1:财务上你联系谁啊?
2:财务上我不就是找嫂子吗?但我不敢说有业务往来好还是没有业务往来好。
1:你没有找李某清吗?
2:嫂子让我找李某清,我就去找,不就是他们说怎么弄就怎么弄吗?只要财务上的都是找嫂子或李某清,有时报告都是李某清给拿来的。
1:你直接联系王某芳和李某清,你并没有直接找沧州骅源联系多少,之后你就联系李某玲了,
2:对,他们要数据。
1:一开始你找的谁啊?
2:找的王某芳和李某清,他们想上哪里做就去哪里做,有时这个名记不住。
1:你明白了吗?春荣,原来是这么回事。
2:原来我不知道怎么说好。
赵某荣:笔录不是打出来你得先看看吗?
2:但是这个事说有好还是说没有好,我心里……在算账时赵总一笔笔地往下删,
1:我又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办的,我哪清楚你是找的他们啊。
2:是啊。
1:我跟王某芳离婚的事你又不清楚。
2:我又不知道,我吓得不敢说跟他们有业务关系。
1:杨某刚你在企之友干过一段,对这里边比较了解,知道华狮、骅源、金源哪好哪坏,哪资质高。
2:咱不敢说找的是赵总的家属。
1:是正常的业务你不敢说,这里面有什么私弊吗?
2:没有嘛私弊,我寻思是说好还是不说好?
1:听说沧州华狮与河间、任丘都有业务关系,你不是在企之友那里干过都知道这些事吗?不是谁承揽业务都有提成这件事吗?不都是正常吗?你知道他们合作有合作协议有业务协作费吗?05年08年都有书面协议,这些开庭时都提供了,这不很正常嘛?你找华狮、骅源、金源有毛病吗?不都对吗?问题是你说都是我弄得,把帽子扣在我脑袋上,说我受贿,给我定罪,都是依靠杨某刚一人证言给我定罪。
2:站不住脚,凭什么给你定罪,判不住,构不成。
1:说我受贿构成吗?
2:受贿也构不成,又没有到你口袋,又跟你没有嘛关系。
1:企之友是个公司,是大伙股东们分钱,怎么变成了赵某亭的了呢?
2:再说,股东们到时候把这钱已经分开了,他们不就是生往你身上扣吗?
1:你该说句公道话。
2:就凭我一个人的口供就定你有罪吗?这不胡说吗?
杨某刚的新证据(录音),充分证明,是他履行城投公司财务部长的职责,主动找企之友的人联系业务,企之友再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来城投公司执业的中介机构,再与城投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之后开展业务。这样,就把证据链链了起来,证明赵某亭不知情,与其无关。证明沧州中院判决错误,办理业务的“真凶”是杨某刚。追究赵某亭的责任就是枉法裁判。
之二:黄骅市城投公司72张原始会计凭证。
证明:①黄骅市城投公司委托了14家类似河北华狮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36笔金额274.44万元。②其中黄骅城投公司委托4笔业务金额25.61万元,占9.3%。③这4笔业务中,有一项2011年6月20日支付金额为19.37万元的审计费,没有赵某亭签字,是由城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盛自己经办的,会计凭证单据上面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而他却推脱责任,自己不承认,还说是听张某鲲说的,贼喊捉贼。沧州法院判决书就是依据陈某盛的这个证言为证据,这是多么荒唐可笑!这72张原始会计凭证完全说明了事实真相,否决了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之三:王某芳原始记录本两个。
证明:①自2005年企之友成立,是一个合法经营会计服务业务的公司,王某芳的职务是公司董事长兼出纳员;在黄骅市及渤海新区承接了诸多业务。还跟河北华狮、沧州骅源、沧州金源、沧州明达等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口头或书面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双方规定成为一个整体,按各自分工开展业务工作,依据承接的业务不同,双方按不同的比例分别分得业务费。②企之友分得的业务费全部记录在此记录本中,这是董事长兼出纳员原始记录,证明从河北华狮及其他单位分得的业务费在给承揽业务的人提成奖励后两个股东王某芳和李某清平分了,王某芳分得4.03万元;③跟赵某亭没有任何关系。
之四:已宣布废止的4个文件。①农业部2005年财农字11号文件被农业部2017年41号文件废止。②国发改、财政部、工商总局财会(2001)1067号被(2010)196号和(2014)2755号废止。③工商总局在2014年初废止了之前规定的企业注资缴纳办法。④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在2001年12月废止。一二审法院仍依据这些废止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就是枉法裁判。
我国《刑诉法》、《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均规定新证据出现符合案件立案再审的条件。依据最高检2024年8月1日执行的《人民检方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7条关于办案人员“不采信关键证据,伪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暴力取证或非法取证、明知是非法证据不排除,明知侦查、审判活动违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以及第8条有关规定的应承担司法责任,说明案件有问题应该通过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但沧州法院为何还像“河北聂某斌案”一样“真凶”出现也拒不纠错。是否还存在张某的余毒?
《最高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沧州市中院的法官们是没有看到最高法的这个法规,还是明知有其法规而不去执行?赵某亭案还能不能依法提起再审?本案能否公正办理?
本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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