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叫宗国华,系宁海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韩峥的母亲。作为一名从央视退休的记者,我十分不愿意以此种方式与您沟通。但因情势紧急,我走投无路,实在迫不得已。我已年过七旬,罹患癌症,为了我儿子的案子,从北京到宁波、到宁海、到杭州,我已经奔波二十余次,我感觉自己像一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我冒昧给您写这封公开信,实属无奈,恳请谅解。2024年8月26日上午,我和孩子的父亲以及六名律师共八人到贵院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韩峥等21人(分四案)涉嫌诈骗、寻衅滋事案指定异地管辖的申请书》,贵院立案庭的领导林钢法官接待了我们,我们深表感谢!我给您写这封公开信,主要是控告宁波、宁海两级司法机关对我儿子的案子依照已经废止的文件进行定性,且未审先判!

有证据证明宁海县政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之前,违反党纪国法召开“政法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干预,并作出具体认定。宁海县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于2021年已经废止的《关于 <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的通知(浙高法〔2019〕117号)》(以下简称“《浙江“套路贷”纪要》”),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宁波中院为了保持“案件平衡”(与此前按照《浙江“套路贷”纪要》审理的案件之间的平衡),明知《浙江“套路贷”纪要》已经废止,仍然指示宁海县法院保持对案件的错误定性,按照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本案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宁海审理、在宁波审理,必将是走过场,无法得到公正审理。我请求贵院能够依法将案件指定宁波以外的法院审理,以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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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将我了解到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向贵院汇报如下:

01

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峥等人在北京成立公司,通过APP向有需求的人发放短期小额贷款。公司外呼人员引导有借款意向的人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放贷APP,并指导其按照APP要求填写信息、上传身份证、同意提供借款人手机通讯录及通讯记录等信息完成注册。公司通过分析注册信息审核借款人资质,资质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可提出借款申请,APP通过弹窗方式将借款期数、借款金额、提现金额、应还款日等借款基本信息告知借款人,借款人点击确认后公司向其发放贷款。公司出借的贷款金额大部分为三千元以下,期限以7日为主,少部分5日或14日,并实际先行收取至少28%(大部分为1/3)的砍头息;借款人到期当日不能归还,可以通过缴纳与砍头息数额一致的展期费继续维持借贷关系;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公司通过给借款人及其亲友打电话,促使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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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总部基地科技园。韩峥等20多人在此被浙江警方带走)

本案2023年6月案发以来,已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峥等21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为由于2023年10月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将韩峥案移交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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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公安局)

2024年3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韩峥等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且韩峥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宁海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本案。

02

宁海县人民法院

不宜继续审理本案

(一)宁海县政法系统违规召开“政法会”,决定对“韩峥案”以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未审先判,决定对韩峥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违反党纪国法。

据了解,侦查机关在对本案部分被告人讯问时,告知被告人,虽然韩峥的律师在努力改罪名,但不可能改了,本案“政法会”已经开过了,还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在我们今天上午上贵院递交的材料中附了一张光盘,光盘里就是证据,请贵院予以调查核实。我认为,宁海政法系统违规召开“政法会”,对韩峥案未审先判,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刑事诉讼法。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宁海政法系统召开“政法会”,对韩峥案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作出具体决定,未审先判,违反了《规定》的上述禁令,属于严重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宁海县政法系统就韩峥案召开“政法会”,违反党纪政纪对韩峥案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作出具体决定,未审先判,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基本原则,非法干涉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非法干涉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既然本案的定罪量刑已经由宁海县政法机关召开“政法会”作出决定,那么,接下来宁海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就势必会走过场,流于形式。本案在宁海法院已经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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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二)宁海法院将本应并案审理的案件违法分案审理,承办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给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并让当事人换掉北京律师,妨害司法公正。

1.宁海法院将本应并案审理的案件违法分案审理

本案将21名同案被告人至少分为四个案件分案审理。对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分案审理,什么情况下可以并案审理,在刑诉法解释第220条有明确规定,即: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本案属于检察院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我们认为:

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为案涉公司涉及好几个部门,每个部门分工不同、作用不同,且部门之间系相互配合的关系,要准确查明全案的案件事实,就需要辩护律师当庭向每一个部门的被告人进行发问,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如果不同部门的被告人被分到不同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就无法向被分案的被告人发问,了解核实相关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也无法听到被分案的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对于关键问题,法庭也无法让被分到不同案件中的被告人当庭对质,更无法安排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显然,分案审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合并审理,才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合并审理更有利于保障诉讼权利。如上所述,合并审理,能够保障辩护律师对全体被告人依法发问的权利;能够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根据发问情况及全案被告人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进行全面质证的权利;能够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结合全案被告人参加庭审的情况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后,深入准确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合并审理更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种情况,那就是员工认罪认罚,管理层不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后,员工不上诉,上诉期过后,判决生效。但管理层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问题,但此时二审法院会陷入尴尬的境地。无论是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都会与认罪认罚的员工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生冲突。只有合并审理,才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才能对全案更为准确的定罪量刑。

合并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比如,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法院开庭之前,要依法通知被害人出庭。如果合并审理,被害人来一次就行了。如果分案审理,被害人需要分别出席多次法庭。又如,申请侦查人员、审计人员出庭,合并审理,也是一次性解决,分案审理,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审计人员多次出庭。以上情况,都会大大降低庭审效率。

所以,就本案而言,我认为,无论是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保障诉讼权利、更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的角度,都有必要合并审理。

相反,本案如果分案审理将严重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未审先判”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妨害程序正义。

2. 承办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以威胁、引诱的方法,给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并让当事人更换北京律师,妨害司法公正

据了解,在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向宁海法院负责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提出重大异议,并指出《浙江“套路贷”纪要》已经被废止后,承办法官不仅不纠正错误,而且为了使本案定性与此前该院依照《浙江“套路贷”纪要》已经审理的案件“保持一致”,坚持一错到底。其多次与有关辩护律师、被告人家属沟通,如果改变定性,刑期会更重,罚金会更多。如果就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量刑会尽量考虑,甚至部分被告人原来不能判处缓刑的,现在为了使其就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也承诺可以判处缓刑。因北京律师团队坚持认为本案定性存在严重问题,本案承办法官甚至给本案部分被告人家属打电话,建议其换掉北京律师。

我认为,本案承办法官的言行,为了掩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本案定性问题犯下的严重错误,为了执行所谓“政法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有错不改,已经丧失了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有的客观公正的立场,这进一步表明,本案在宁海法院已经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

03

宁波中院及下辖各区县法院

均不宜审理本案

(一)《浙江“套路贷”纪要》已经被废止

2019年7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向浙江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发《关于 <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的通知(浙高法〔2019〕117号)》。

如前所述,2023年6月以来,宁海县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相继对本案立案侦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本案审查起诉。

这么长时间以来,我了解到宁海县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均是依照《浙江“套路贷”纪要》对本案进行侦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也均是依照《浙江“套路贷”纪要》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案件起诉到宁海县人民法院后,也将依照《浙江“套路贷”纪要》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认为,《浙江“套路贷”纪要》违反《立法法》第11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及我和孩子的父亲先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了审查建议书,要求相关部门审查《浙江“套路贷”纪要》的法律效力。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书面或短信通知韩峥的家属:《浙江“套路贷”纪要》已于2021年初被废止。

我得知这一情况后,感到非常惊讶!这意味着从2023年6月2日开始,宁海县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一直在依照一个被废止的文件办理本案,这是何等的荒唐!更令人惊讶的是,宁海政法机关竟然还召开“政法会”,令本案继续在错误的道路上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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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波中院违法指示宁海法院继续错误地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韩峥案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知情人了解,辩护人向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反馈《浙江“套路贷”纪要》已于2021年年初废止,不应继续适用的情况后,宁海法院了解到辩护人和当事人对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定性存在重大异议,与宁波中院进行了沟通。宁波中院的意见是,以前都按诈骗罪判了,现在改判非法经营,案件不平衡。宁波中院罔顾法律规定,在未充分了解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为了部门私利,将错就错,一错到底。宁波中院为了平衡本案与此前按照《浙江“套路贷”纪要》作出裁判的案件,违法指示宁海法院继续按照错误的罪名认定,事实上已经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本案在宁波范围内已经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三)我国司法实践已经达成的基本共识:韩峥案的行为性质应评价为非法经营

既然《浙江“套路贷”纪要》已于2021年9月停止执行,就不应再继续作为办理韩峥案的法律依据。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套路贷”、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回归《刑法》第266条以及《“套路贷”意见》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检索收集到的与韩峥案同一类型的九个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5)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6)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7)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8)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9)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9份判决书显示,北京、上海、浙江嵊州、浙江诸暨、福建、河南、广东、江苏等地司法机关已经达成基本共识:韩峥案的行为类型成立非法经营罪,而且,上述各地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没有对非法催收行为单独定罪处罚,只有诸暨市人民法院将非法催收行为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各地人民法院完全没有将此类案件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

综上,我认为,本案在宁海、宁波“未审先判”,已有定论,已经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今天,我和孩子的父亲以及为本案当事人辩护的六名律师一起来到贵院,郑重请求贵院依法对韩峥等21人涉嫌的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四案指定宁波以外的法院异地审理,以保证法院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请求人:宗国华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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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峥的父亲和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