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23时50分许,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风雨桥附近的澄江河,一名女孩轻生落水。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民警李燮(39岁,安阳派出所二级警长)毫不犹豫地跳入湍急的河水中展开救援。

李燮奋力游到女孩身边,在救援过程中,岸上的人先后两次抛下救生绳,李燮和女孩都在尝试抓住绳子。第二次抛下时,落水女孩抓住了绳子,而绳子随后远离李燮面前,此时李燮疑因体力不支,渐渐沉入水中。最终,李燮在将女孩推到河岸后,自己却因体力不支牺牲。

李燮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人民警察的责任与担当,他的英勇事迹令人敬佩和感动。事发后,当地群众纷纷前往事发地献花悼念。当地县政府也表示,正在为李燮申报相关荣誉。

这是关于民警李燮勇救落水女孩,英勇牺牲的相关报道,感同身受。一名39岁的警察,一名39岁的男人,是一个父亲,一个丈夫,一个儿子。他是家庭的顶梁柱,他的离世给两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白发苍苍的父母失去了一个儿子,妻子失去了丈夫,一对儿女失去了父亲。

人世间总有这样的悲欢离合,难免令人感伤,慨叹世事无常。然而,当我看到李燮救落水女孩的视频,一下子愤怒了,简直是出离愤怒!

感谢有良知的博主,将视频传到网上,让我们了解真相。

落水女孩,一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人,在这场悲剧中,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该受到刑罚的追究。她,涉嫌故意杀人!

别看我平日里写文章,站桩,打坐,练拳,八部金刚功,这都是业余爱好,半吊子水平。法律,才是我赖以生存的技能,有证书,有学位,有工作经验。

或许有人马上会反驳我,落水女孩怎么可能是故意杀人,什么法律水平,太离谱了吧?

刑法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举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素来不合,一日,某甲遛狗,是一只凶猛的藏獒。某乙的儿子正好来到他遛狗的公园,某甲明知藏獒凶猛,会伤害到小孩。但某甲不管,没有将狗拴住。结果,藏獒重伤某乙的儿子。某甲的行为,就是间接故意伤害。

回到民警李燮救落水女孩的视频。很明显,落水女孩会游泳,一直以仰泳踩水的姿态,脸向上,没有出现溺水的情形。相反,民警李燮因为想将女孩救上岸,体力大量消耗,多次身体没入水中。

第一次令人愤怒的场景出现了。岸边将一根绳索抛向二人,女孩一把将李燮推到深水区,自顾自去抓绳子。此时画面,李燮已经沉入水中,完全淹没。女孩没有抓到绳子,继续以仰面朝天的姿态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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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女孩是仰面,就是仰泳,一点儿也没有溺水,女孩的游泳技能绝对在李燮之上。

第二次,这是令人出离愤怒的时刻。民警李燮挣扎着浮出水面,岸边将绳子抛给他,岸上人员是想救李燮。可是,由于女孩身位靠前,一把将救援李燮的绳子抓住,自顾自游上岸。而李燮,没有了力量,没有了绳索,就此失去了年仅39岁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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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水女孩因自己的行为,致使民警李燮处于随时失去生命的危险状态。她抢走了本该救援李燮的绳子,放任河水夺走李燮的生命,典型的间接故意。本来,如果她不去抢走李燮的绳子,两人都不会死。而且,她抓到了绳子,还可以去救援李燮。毕竟,抓到了绳子,救援已经变得非常容易。可这个落水女孩,就是放任李燮危险状态,放任李燮死亡的结果发生。

既然落水女孩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案件应该如何启动?

这个案件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可以自主立案。但官方通报既然这样写了,自主立案不太可能。那就由李燮的家属,作为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控告落水女孩的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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